印度在銀行、保險、資本市場、競爭及各服務行業採取了一種由獨立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制度。而在有些部門,監管部門的角色則由政府扮演。
印度政府財政部是印度金融業的監管部門。每年的2月28日,財政部會向國會遞交一份財政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包括稅收及幾乎所有部門的政府政策變更、印度政府各部委的預算和其他撥款。年度財政預算經由議會討論通過,並以法律的形式執行。
印度儲備銀行(RBI)創建於1935年,是印度的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是印度金融和銀行系統的監管機構,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外匯管制規範。《1949 年銀行監管法令》(Banking Regulation Act)和《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令》授權印度儲備銀行為印度銀行業監管機構。
另外,印度還設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商業銀行部門由公有銀行、私有銀行和外資銀行組成。公有銀行包括印度國家銀行及其7家聯營銀行,以及其他19家政府銀行,約占印度整個銀行業份額的四分之三。印度政府持有公有銀行的大部分股份。
印度的金融機構採取兩級制,共有13個全國性機構和46個邦級機構。全國性機構由定期信貸機構、專門機構及投資機構構成,包括保險業。邦級機構包括邦金融機構和邦工業發展公司,主要向企業提供專案貸款、設備租賃、企業貸款、短期貸款及票據貼現便利等服務。政府持有這些金融機構的大部分股份。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印度儲備銀行監管,提供貸款和消費信貸,主要針對零售資產。
一直以來,印度保險業都由國有人壽保險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和通用保險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及其四家分公司掌控。目前,印度政府允許的保險業外商直接投資最高比例為26%。自該規定做出之後,一系列新建的合資保險公司開始進入人壽和通用保險市場,其在保險市場中的份額也與日俱增。根據《1999年保險發展及監管法令》規定,保險發展及監管局(IRDA)是印度保險業的監管機構。
根據《外匯管理法》(FERA),印度儲備銀行主管印度的外匯監管。印度政府放開了外匯管制,經常帳戶內的盧比可以自由兌換。即便是非居民的資本帳戶也幾乎可以完全兌換盧比。外商獲得的利潤、股息和出售投資所得收益都可全額匯回。印度公民的在印收入資本帳戶需受相關限制。
根據《1992年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法令》建立的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是印度資本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印度有23家獲得承認的股票交易所,其業務需遵守印度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這些交易所構成一個組織有序的證券市場,交易由中央和邦政府、公有部門公司及私有部門公司發行的證券。孟買證券交易所和國家證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是印度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所。根據公司化進程的要求,這些股票交易所已經改制成為公司,經紀人只持有很少的股份。除了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法令,《1956年證券合同(法規)法》和《1956年公司法》也對股票市場具有監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