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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週年,這意味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年過渡期結束。根據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簽署的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15年過渡期滿後,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在對涉及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應當採用所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者成本,不得再使用「替代國」相關產業的價格或成本作為反傾銷調查的依據,其實質是承認中國是完全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

根據「條約必須遵循」的國際法原則,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有義務遵守相關規定,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但有些國家竟然不幹了。

繼今年5月份,歐洲議會通過一項非立法性決議,拒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指出中國過度生產及削價出口,給歐盟帶來嚴重的社會、經濟及環境後果後,日本經濟產業省於12月8日對外發佈消息稱,日本政府決定將對中國繼續維持「替代國」的做法,其實質是不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針對美、歐、日等國關於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的表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任何締約方都不能以國內法為由規避自己在國際下的義務,對中國企業採取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歧視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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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分別賦予中國何種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十五條第(a)款規定,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如果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WTO進口國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如果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相比較的方法。同時,第十五條第(d)款規定,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國成員的國內法證明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即「替代國」)應在加入之日起15年期滿後終止。從第15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中國要免受WTO進口國採取「替代國」的實際成本和價格確定價格可比性,其方法有二。一是需根據該WTO進口國的國內法證實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體,但舉證難度大,程序繁瑣,難以有效證明,從我國加入WTO後一直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可以看出;二是自中國加入WTO滿15年,即截止至2016年12月11日。對於中國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十五條為自己設定了一項義務,即在15年的過渡期內,如果無法按照WTO進口國的國內法證明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允許WTO進口國在採取反傾銷調查和確定反傾銷幅度時,可以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即使用「替代國」的相關數據。與義務相適應,如果中國能夠證明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或者15年的過渡期限經過,則WTO成員在採取反傾銷調查或確定反傾銷幅度時,必須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即應全面停止使用「替代國」 的價格或成本。

綜上可知,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是關於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十五條沒有明確規定自中國加入WTO之日起滿15年即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但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與市場經濟地位有關,市場經濟地位是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即如果認定採取反傾銷調查的出口國為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國在採取反傾銷調查時必須採用出口國的實際成本和價格來計算;如果認定採取反傾銷調查的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則進口國在採取反傾銷調查時可採用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實際成本和價格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值,而不是出口國的原始數據。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在推進市場經濟改革所取得進展有目共睹。在2014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改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由「基礎性作用」到「決定性作用」,文字上的改動表明中國政府不僅持續貫徹實施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所載明的義務,而且也是中國推進深化改革開放的應有之舉,進一步明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並明確深化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美、歐、日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其實質是為了不打算履行自己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項下的義務,違反了「條約應遵守」的國際義務,歸根到底是為了滿足小部分利益訴求,並企圖為了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留下「後門」,維持對不當傾銷徵收高關稅的「反傾銷稅」機制,以達到維護本國產業的目的,本質是一種貿易保護措施,這與全球化發展趨勢相悖,進一步損害國際貿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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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國來說,獲得WTO成員承認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能夠大幅度降低我國商品在全球被徵收反傾銷稅,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和提高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同時有利於避免對中國採取歧視性關稅措施,保障我國企業「走出去」。而美國、歐洲一些國家、日本及加拿大等國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原因很簡單,如果承認中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要向中國徵收懲罰性的反傾銷稅的難度會大很多。同時,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會導致大量中國商品的進入,進而嚴重影響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造成就業崗位的流失,失業率上升,畢竟與中國產業的生產成本相比,美國、日本、加拿大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等成本,顯然要高得多。相反,如果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在對中國採取反傾銷調查和確定反傾銷幅度時,WTO進口成員可參考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致的市場經濟國家,如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國確定可比性價格,對中國相關產業是否構成傾銷進行認定就容易得多,進而可以確定高額的反傾銷稅,而高額的反傾銷稅會進一步抑制我國國內產業的發展和企業「走出去」,造成國內喪失許多就業崗位,失業率上升,最終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競爭力。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國一貫認真履行世界貿易組織各項法律義務,同時也必須享受世界貿易組織賦予的各項權利。因此,我國政府應對外發表聲明,無論如何,從2016年12月11日起,WTO進口成員在對源於中國的進口產品採取反傾銷調查時,其必須使用中國的價格或成本確定可比性價格,如有國家在12月11日以後對中國採取非市場經濟體條款,即採用其他「替代國」相關數據確定可比性價格,中國政府會充分利用WTO有關救濟途徑等一切手段,堅定維護本國及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