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聚焦 | 合同確認之訴中的管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