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ebp《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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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規定貌似解決合同糾紛中有關地域管轄的問題,但是細究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其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而合同糾紛不僅有給付之訴,也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即單純地請求確認合同生效與否或請求解除變更合同的訴訟,上述爭議標的並非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針對合同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合同法律關係是否解除消滅的問題。

針對此類合同糾紛,《關於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給出了答覆,此類合同糾紛不宜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確認之訴中的級別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合同糾紛中關於給付之訴確定級別管轄法院的依據為請求履行部分的合同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關於形成之訴確定級別管轄法院的依據為具體訴訟請求金額。而就確認之訴的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未找到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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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等與某實業公司等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中,實業公司股東開發公司以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由1億元增資至3億元損害其股東權益為由,向江蘇高院起訴實業公司及其他股東,其訴訟請求為:確認公司決議無效;賠償其損失1.9億元。一審以非財產案件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為由裁定駁回確認之訴,以給付數額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給付之訴。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交納標準不同,是否屬於非財產案件系確定案件受理費依據,而非確定案件級別管轄依據。本案系公司決議效力糾紛,各方當事人對該決議涉及的增資數額為2億元並無異議,故本案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額為2億元,江蘇高院有權管轄。開發公司訴請賠償金額為1.9億元,數額具體明確,該給付之訴亦應由江蘇高院審理。故裁定江蘇高院繼續審理確認之訴,立案受理給付之訴。

由上述裁定可以得出,是否屬於非財產案件系確定案件受理費而非案件級別管轄的依據,確認之訴即使作為非財產案件,倘若涉及相應的標的額,其所涉標的額仍可成為級別管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