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強院長在為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前海法院)成立揭牌時強調,前海法院的改革探索既要放眼全球,拓寬國際視野,更要貼近中國國情,切實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前海法院成立兩年多以來,緊緊圍繞國家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和「一帶一路」倡議,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方向的基礎上,遵循公正、自由、平等、高效、透明、便捷、誠信等司法理念,打造高效權威的香港法查明與適用的「前海名片」,以推動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一、前海優勢:「一帶一路」建設背景下適用香港法裁判的深層次價值
(一)依法適用香港法裁判,有利於營造開放包容、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
域外法律適用機制是國際通行的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標。商事主體參與貿易或投資活動,最為期待的是能夠選擇自己熟悉的法律,受到平等保護,對糾紛解決有預判,這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的投資貿易吸引力。
適用香港法可以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中商事主體提出的普遍需求。根據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關於《前海涉港合同適用香港法律調查報告》的統計,75.3%的企業表示在投資前海時最看重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約76.5%的企業表示願意與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企業簽訂適用香港法律的合同。
適用域外法是凝聚國際共通的司法理念與司法共識的重要載體。尊重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並正確適用香港法律裁判,不僅有利於平等保護域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增強香港乃至全球資本投資的法治信心。
(二)依法保障選擇適用香港法,有利於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自信
國際性與開放性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特徵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在「一帶一路」倡議中提出要以共商、共建、共享為原則,以開放包容為特徵,以互利共贏為追求,凝聚和平發展的最大共識。依法保障商事主體自由選擇法律,可以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的國際性、開放性特徵。
法律查明與適用機制是社會主義法治示範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前海合作區發佈的37項法治創新成果中,前海法院有17項入選。建設符合國際慣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法律查明與適用體系,有助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瞭解中國司法改革的成果。
依法保障適用香港法有利於解決影響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由於域外法查明途徑狹窄、查明責任歸屬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90%以上的當事人約定適用域外法的案件因不能查明外國法律,而最終適用我國內地法律裁判。依法保障適用域外法裁判,可以增強司法裁判的國際流動性和公信力。
(三)依法保障適用香港法,有助於前海建設「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台與機制
前海合作區需要積極參與建設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台與機制。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度落實,中國必然要擔當起大國的司法責任,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與公共司法產品。前海合作區作為國家「一帶一路」建設中聯繫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與地區的重要戰略支點,應當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的司法關切和需求,為國際民商事糾紛解決平台與機制建設貢獻智慧和力量,體現中國的國際責任與擔當。
前海合作區具有適用香港法裁判的迫切現實需要。前海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截至2017年5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022件,其中涉港案件為2198件,有30件涉港案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香港法。
適用香港法對前海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台與機制具有探索作用。通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嚴格限制無法查明或查明困難等原因拒絕適用域外法的情形,可以進一步平等保護不同地區、行業、不同利益主體的法律地位、公平發展的權利和財產權益,增強法治核心競爭力。
二、前海改革:打造完備的在前海依法自由選擇適用香港法的保障機制
(一)實現香港法適用最大化: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認定指引,保障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香港法律
通過制定裁判指引,實現涉港因素認定的制度化。前海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民商事案件正確認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詳細規範了主體涉港、標的物涉港、法律事實涉港等多種涉港因素的認定方式,為當事人準確選擇適用香港法提供指引。
詳細闡釋涉港因素的情形,實現涉港因素認定的最大化。通過列舉、類舉的方式,明確了30項涉港因素,例如細化了關於「合同簽訂地」的涉港情形,明確了金融證券類糾紛的涉港因素認定,基本涵蓋了民商事權利義務關係中可能產生的情形,被當事人稱為「最充分和細緻的涉港因素指引」。
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善更為包容的可以適用香港法的情形。妥善處理涉外因素與涉港因素的關聯性,即使案件不具備涉港因素,但具備涉外、澳、台因素,當事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選擇適用香港法的,或者選擇國際商事慣例或國際貿易規則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實現香港法查明系統化:建立系統完備的香港法律查明體系,著力解決適用香港法中的查明障礙
確立法律查明的「充分努力原則」,做到「有選擇就能適用」。前海法院確立了法律查明中的充分努力原則,不能簡單認定「不能查明」,而應當窮盡各種查明方式,充分保障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得以實現。
進一步明確查明途徑、查明主體和查明責任,保證權責利的有機統一。明確法院應當依職權查明域外法的情形、途徑、原則等。充分發揮涉港交流合作的優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海設立的港澳台及外國法查明的「一中心兩基地」的便利,以有效保障香港法「查得明」。
進一步明確香港法查明的審查程序,保證香港法查明的可信度與可用性。對於查找的域外法從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等方面進行謹慎地審查,包括出具法律意見的專家資質及其與當事人或本案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所查找到的域外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與本案爭議解決的關聯性、適用性等。
(三)推進香港法適用的專業化:形成「精英化法官+域外法專家+港籍陪審員」的專業機制,保障涉港案件中正確認定和適用香港法律
打造精英化的法官隊伍,提升法律查明與適用的水平。選任具有香港大學普通法學習背景的法官;組建專業化的涉港案件審判團隊;同時建立涉港審判專業法官會議,為涉港案件審判提供智囊支持。建立以法學專家、高校學者為主的專家庫,為法律查明與適用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撐。
充分發揮港籍陪審員和港籍調解員的延伸功能,進一步完善法律查明的專家庫。聘任13名港籍陪審員和46名港籍調解員參與涉港案件的審判和調解,充分發揮港籍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專業知識和文化背景優勢。截至2017年6月30日,港籍調解員成功調解案件105件,其中港籍調解員適用香港法律調解成功的案件有3件,引起了較好的社會反響。
進一步明確專家查明意見的性質和效力,充分發揮專家智庫在香港法查明適用中的作用。對專家的選任主體、專家的資格認定、專家意見的審查與採納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定。目前已經在涉港案件中採納並適用專家提供的法律查明意見進行裁判。
(四)提升適用香港法的公信力:建立國家級的域外法查明研究基地,打造法律查明適用的「前海名片」
國家級「一中心兩基地」落戶前海,打造前海適用香港法的理論與實踐高地。推動國內主要法律查明機構在深圳結成「聯盟」,有利於打造實務部門與研究部門互動合作的法律平台,全力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倡議。
建立法律查明與適用專題研討機制,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研究的前沿功能。前海法院承辦2015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查明與適用研討會」,推動了法律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
打造法律查明資源的互通平台,擴大查明研究基地的輻射功能。以法律查明機制建設帶動社會資源的聚集,深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社會第三方查明機構的深度合作,建設全國首個法律查明專家庫、法律庫和案例庫,打造前海法律查明與適用的名片。
(五)遵循共通的司法理念:系統化推進涉港案件審判體制機制改革,促進涉港案件公正高效處理
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治優勢,凝聚司法共識與司法公信。在涉港商事審判中平等保護域內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和意識自治,尊重國際商事規則和交易慣例,不斷提升商事主體投資前海的信心。
推進涉港案件審判機制改革,打造更加公正高效的訴訟機制。前海法院推進實施27項涉外、審判機制改革,致力於打造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訴訟機制,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審判質效,提高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
建立國際化、專業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前海法院於2016年5月28日揭牌成立了訴調對接中心,與粵港澳調解聯盟、香港商會等在內的13家專業調解組織、行業協會開展合作,積極打造國內與國際、線上與線下、訴訟與調解相結合的多元化糾紛化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