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可試行強制律師代理和律師費轉付
在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下,為了防止守約方因聘請律師而增加支出,前海法院應配套實行律師費轉付制度。
所謂律師費轉付制度,是指敗訴方不僅要承擔自身的律師費用,還要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通過這種轉嫁制度將勝訴方的支出降低,加大敗訴方的訴訟成本,對敗訴方的違法違約行為予以懲罰,以達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隨著深圳經濟的發展和民事活動的頻繁,目前各級法院都遭受著“訴訟爆炸”帶來的窘迫,有的法官每年要審理三百多起案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比比皆是,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影響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而近在咫尺的香港,由於建立了律師費轉付制度,有效地解決了“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弊端,使當事人考慮到訴訟風險及後果,轉而通過和解的手段化解糾紛,上訴率不到15%,三審終審率不到8%,從而有效控制了惡意訴訟,節約了司法資源,使法官從繁重的審判活動中解脫出來,讓受害人樂於尋求律師幫助。
如果在前海實行律師費轉付制度,必將加大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的成本,形成良性的訴訟環境,保障每個前海的企業享受基本的法律服務,平等地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如果前海法院敢於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和律師費轉付制度,必將得到律師界的廣泛支持,在中國的司法改革和律師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 徐建
2015年3月11日
被告被判賠付原告30萬元律師費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審結首例律師費轉付案件——被告訴訟前後的行為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法院因此判決被告向原告賠付30萬元律師費。
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先後發行了A、B兩期短期融資券,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這兩期債券共計3000萬元。被告向原告兌付A、B兩期融資券存續期內的利息,但未在債券到期日兌付本金。
原告遂於2016年5月訴至前海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兩期超短期融資券本息、違約金共計3000余萬元,同時要求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30萬元。
前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除逾期兌付債券利息外,訴訟期間未向原告返還涉案兩期融資債券本金,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因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沒有事先約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原告依法訴請被告支付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律師費損失依法有據。本案案件事實涉及債券付息時間、違約金計算基數,被告就原告主體資格等一系列問題提出異議,原告若無專業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訴訟技能、法律專業知識的情況下,難以正確應對,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原告尋求法律專業服務具有合理性。
被告在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沒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內提交證據,影響了訴訟進度,造成原告巨額資金被繼續拖延佔用,司法資源被不必要浪費,屬於不誠信訴訟行為,應該承擔無過錯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師費用。
本案律師費用雖然在訴訟中尚未實際支付,但金額並沒有超出《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合理範圍,並非原告臆測待付金額,且該費用確為原告損失,法院應該足額支持這一訴求。
案件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前海法院判令勝訴方律師費的損失由敗訴方承擔,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敗訴方的違法成本,有利於阻遏違法行為,減少虛假、惡意訴訟,也有利於訴訟當事人在履行民事義務過程中,盡到謹慎注意和誠實協作的義務,有助於誠信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