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中,被告在多次庭審中作虛假陳述,損害原告合法利益,嚴重拖延訴訟進程,該院對被告溫某虛假陳述的行為依法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本案被告溫某為原告的前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原告某公司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了新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後,訴請被告溫某返還該公司行政公章在內的公司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原始財務憑證等其他公司證照、財務資料。針對原告某公司訴請的返還該公司行政公章的訴訟請求,被告溫某早在公安對其做的詢問筆錄以及留樣的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樣板中明確自認,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但被告溫某卻在庭審中多次向法庭作虛假陳述,誤導法庭查明事實方向,表現出嚴重不誠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前海法院對被告溫某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罰款決定書送達被告溫某後,溫某沒有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沒有在履行期限內自動繳納罰款,法院在履行期限屆滿後,依法將該罰款扣划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