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林某訴被告深圳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千某、樸某一案中,原告需要向銀行取證,但當事人無法自行取得,遂向法院提交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前海法院依法向原告代理律師簽發了律師調查令,最終成功取證。從前海法院瞭解到,自2017年2月實施律師調查令制度以來,截至3月23日,該法院共簽發律師調查令118件,其中,完成調查取證的案件79件,成功率67%。

律師取證困難可向法院提出調查令申請

2017年2月,前海法院制定實施了《關於完善涉外案件審前程序促進當事人加強訴訟合作的工作規程》,明確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

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法院提出調查令申請,該代理律師可持調查令收集證據。調查令調查的證據範圍,主要包括銀行賬戶、社保資料、登記資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權利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以及在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類型證據。

律師應在調查令有效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期限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十五日。

調查取證後,律師應在三日內將調取的證據及被調查人填寫的回執交回法院。如調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取證不成功的,持有調查令的律師應該將調查令交回並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

法院五日內即可審查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

據瞭解,律師調查令需要提交申請書、案件當事人授權委託書、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申請書需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或類型、證明對象、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的線索、無法自行取得該證據的原因等。

法院接到申請後,由合議庭、獨任法官負責對申請人資格、申請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證據的範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在5日內決定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在試行律師調查令的過程中,前海法院嚴格審查發出的條件。

若有關單位妨礙律師依法行使調查權的,法院經查實將向有關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或書面意見,要求其改正。被調查人不配合調查令的,法院除責令其協助配合外,可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持有調查令的律師需按規定使用。持有調查令的律師未按規定使用,或者偽造、變造調查令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調查令,法院可視情節予以訓誡、罰款,並可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