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美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季后賽賽事已經過半,每支球隊為了心目中那至高無上的奧布萊恩杯都在球場上拼盡全力的爭鬥。然而,伴隨著高強度的身體對抗,傷病一詞永遠是每個球員都無法逃避的話題,多少偉大的球員因為突發的傷病結束了自己的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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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實生活中,我們在“野球場”打球時的強度雖遠不及美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那樣大,但是由於缺乏系統的培訓與鍛煉,球場上造成的傷病卻也屢見不鮮。那麼,球場上與他人產生身體接觸所造成的傷病,我們是否只能“有苦自己吞”?接下來,小編將以舉例方式分類將這些問題一一為大家進行解答。

例一:2015年6月,大一新生黃同學與朋友在校外與他人進行籃球比賽時,由於防守失位,鼻樑不慎與其肘部相撞,導致鼻梁骨斷裂。後經醫院治療,共花費人民幣兩萬余元。

例二:2016年4月,家住武漢的陳某在球場與他人進行球賽時,由於對抗激烈,雙方球員從開始的口角之爭上升至賽場上的“拳腳相向”,陳某在一次進攻中因不滿對方的手部動作,報復性的向對方球員安某揮拳,擊中其後腦勺,後者當場倒地抽搐。後經醫院診斷,為突發性癲癇,共花費人民幣九萬余元。

在閱讀完上述兩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后,小編就給大家逐一講解:

例一中的黃同學,在校外與他人進行比賽時,由於雙方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雙方在損害事實發生時均無過錯,如黃某將對方訴至法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即公平責任原則),法院很有可能只判決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分擔受害者的損失,具體比例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而定,嚴格意義上講,黃同學是不能向對方索取相關賠償,只能由對方根據法院判決“酌情補償”。(多數案例顯示為五五開)

而例二中的陳某,在球場上對安某造成的傷害卻與前述例一有著本質性的區別。根據例二的案情,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侵權,如安某將其訴至法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安某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具有損害事實等情況下,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注:嚴格意義上,陳某的致害行為可能還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

那麼,親愛的小夥伴在愉快的進行戶外運動的同時也要時刻注意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