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副庭長王闖出席發佈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佈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佈會發佈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宋曉明

(2018年12月13日)

各位記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是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為保全規定》)的有關情況。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行為保全規定》,本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下面,我對《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以及主要內容作一簡要介紹。

一、《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民事訴訟領域就確立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但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則是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的相關規定,在後來修訂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時,增加了行為保全的規定,即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並規定了申請條件和審查標準、解除條件等。最高人民法院亦於2001年6月、2002年1月先後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統稱為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因此,可以說在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行為保全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外,主要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即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據不完全統計,過去五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行為保全措施能夠使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該項制度越來越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及其他經營者的重視,許多案件也倍受社會關注。

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案件,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為行為保全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據。為總結審判經驗,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根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初決定立項,制定本司法解釋。

在起草《行為保全規定》過程中,我們分別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原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有關國家機關、本院相關庭室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見,充分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中外企業以及行業協會或相關機構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法院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取得了廣泛共識。

二、《行為保全規定》的起草原則

在調研和起草的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及時保護與穩妥保護兼顧原則。相對于物權客體而言,知識產權客體不具有獨佔性,受到侵害後難以恢復原狀,即便知識產權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商業秘密資訊已經洩露。為充分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保全規定》一方面關注解決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條明確了“情況緊急”的認定。另一方面,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等內容。

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原則。即區分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妥善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由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不同權利產生的基礎和條件不同,在判斷是否採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對於涉及著作權、商標權的行為保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對於侵害專利權等案件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技術比對才能作出判定的,應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保全規定》第六條關於“情況緊急”的認定、第八條關於“知識產權效力穩定”的審查判斷、第十條關於“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均考慮了知識產權的類型或者屬性,第九條更是對依據不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行為保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三是堅持前瞻性與現實可行性相結合原則。《行為保全規定》在總結我國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實踐經驗以及遵守TRIPS協議、借鑒域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對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行為保全的規定予以發展完善,提供了更加切實可行的標準。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搜集了大量案例,廣泛聽取意見,始終注意司法解釋的前瞻性和現實可行性。對於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予以明確,如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第五條規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應當以詢問為原則,以不詢問為例外,《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則明確了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原則;對於司法實踐中欠缺案例支撐或者可能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如反壟斷糾紛引發的行為保全案件中“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以及反壟斷糾紛中原告敗訴對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認定的影響等問題,《行為保全規定》未作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的總體精神在將來的具體案件中繼續進行探索。

三、《行為保全規定》的主要內容

《行為保全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程式性規則,包括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書及載明事項、審查程式、覆議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況緊急下申請的行為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行為保全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屬於“情況緊急”的幾種情況,同時明確了情況緊急應當是“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情況。對於非緊急情況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審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否則將會影響行為保全作為一項程式性救濟所本應具備的及時性。

二是實體性規則,包括行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行為保全規定》第七條規定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考量的五項因素。第八條至第十條為第七條的適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方法或者認定標準。第九條對依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行為保全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第十條規定了在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時的關鍵考量因素即“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情形。

三是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及因申請有錯誤引發的賠償訴訟的管轄、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了屬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具體情形,對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取了客觀歸責原則,與普通民事侵權中適用的過錯歸責不同。《行為保全規定》第十七條是關於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經審查,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就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這就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解除保全(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的具體情形的規定很好地銜接起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為“保全錯誤的”,申請有錯誤屬於保全錯誤的一種。因此在申請有錯誤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

四是同時申請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申請費等其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情況,《行為保全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審查不同類型的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在申請費方面,《行為保全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申請費。”

總之,《行為保全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採取的重要舉措。該司法解釋的發佈和實施,對於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誠信經營以及正當競爭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