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香港親自見證國家發改委和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簽署《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簽署協定轉眼已近兩年,作為國家戰略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直吸引著大眾的關注。春節剛過,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這標誌著國內面積最大、人口最多、輻射面最廣的大灣區建設即將全面鋪開,兩種制度、三個法域、三種關稅區、三種貨幣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激蕩出改革發展的新活力。
《規劃綱要》已經發佈,怎樣貫徹落實才是關鍵,行業內也十分關注大灣區法治環境建設和如何發揮律師作用。帶著問題,《中國律師》雜誌記者採訪了廣東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梁震。
問: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稱《規劃綱要》),這份近期規劃到2022年、遠期規劃到2035年的重大規劃綱要,給廣東省法治建設帶來怎樣的影響?
答:貫徹落實《規劃綱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重要舉措,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創新實踐。《規劃綱要》的出臺,為廣東省法治建設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將在法治建設的各個領域產生深刻影響,大灣區法治將成為法治廣東建設新的增長點。
一是有利於深化三地法律文化交流。一直以來,由於三地的資源稟賦、歷史文化、制度體系的差異,區域之間存在法治結構差異和發展水準差距。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過程,也是三地凝聚法治共識,著力解決三個不同法系間法治認同差異的問題,逐步形成求同的法治文化的過程。我們將不斷完善機制,推動三地法學理論、法律教育、法治文化和法治實踐的交流合作,為大灣區建設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
二是有利於加快制度融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市場統一、標準統一和規則統一,這將為廣東省地方法制規則的更新和規範提供政策支援。我們將抓住歷史性機遇,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推動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的經驗共用、優勢互補。繼續深入學習港澳法律制度,積極借鑒港澳法制經驗,積極構建粵港澳三地立法溝通協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廣東省的立法水準,在制度建設階段消除各種合作障礙,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良好制度供給。
三是有利於提高執法水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迫切需要加強粵港澳執法合作,以降低各類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務效率和群眾獲得感。廣東省各單位各部門將繼續開展與港澳相關部門區際行政執法合作活動,積極探索開展涉及港澳事項執法標準梳理工作,建立符合法律規定、與國際規則對接的行政執法規範,增進執法標準一致性,增強區際行政執法合作。同時,廣東省將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為與港澳相關執法部門便捷對接、高效合作創造有利條件。
四是有利於擴展法律服務市場。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將為區域內法律服務協同發展和廣東省法律服務市場的提升與擴展創展有力條件。一方面,將有助於港澳律師業向內地開放,使廣東省更多的優秀律師事務所能夠以在港澳設立分所,或者與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等方式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另一方面,我們將深化粵港澳法律服務交流合作,探索推進公證業務、貿易仲裁、海事仲裁、貿易糾紛調解等現代法律服務業,通過合作與競爭,加大法律服務“走出去、引進來”力度,提高法律服務的水準和品質。
問:圍繞中央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戰略定位,律師將大有作為。廣東省司法廳出臺了哪些相關政策支援律師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組織律師行業參與了哪些活動?有哪些成效?
答:廣東省司法廳高度重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廳黨委中心組多次組織學習《規劃綱要》,立足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的定位,舉全系統之力來謀劃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發展。就律師工作而言,我們對標《規劃綱要》,出臺和採取了一系列支援律師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方面,我們大力加強政策制度保障。經省委深改組審議通過,聯合省商務廳、外辦等部門出臺了《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明確把深化粵港澳法律服務緊密合作作為一項主要任務;經司法部授權,出臺了《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進一步積極推進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和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的發展,推動粵港澳法律服務合作開放政策在廣東先行先試。
另一方面,努力搭建粵港澳律師合作平臺。在省廳的指導和推動下,省律師協會成立廣東省“一帶一路”法律服務研究中心,吸納粵港澳三地律師參加,共同參與“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共同推動律師服務品牌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共同開拓國際法律服務市場。
截至目前,共有23家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11家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1家粵港律師事務所協議聯營,144名香港居民、11名澳門居民經批准成為內地執業律師,15名港澳律師先後受聘省內律師事務所擔任港澳法律顧問;廣東省有4家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了分支機構。
答:在政策推行中,我們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有:一是粵港澳法律服務合作政策有待進一步深化開放。比如粵港澳合夥律師事務所現在還面臨港澳人員通關不便利、稅賦水準比港澳地區高、資金進出受限、聯營的內地律師所的一些領域的從業資質無法順延等問題。二是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合作平臺還有所欠缺。目前,粵港澳法律服務業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業務推介和對接平臺不多,涉外法律服務供需資訊不對稱,律師無法深入瞭解企業“走出去”的服務需求,不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貼切專業服務;企業不容易找到想找的、能幹的律師。三是粵港澳律師人才發展有待提升。廣東省還沒有把律師人才納入高端人才發展規劃,還沒有制定出系統的人才培養方案;廣東律師中辦理傳統業務的“萬金油”型律師居大多數,高素質、能辦理涉外高端業務的人員不多,人才的專業素質急需進一步提升。
我們將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屬於中央事權的,我們將積極與中央和上級部門溝通;屬於省裡協調解決的,省司法廳責無旁貸。另外,加強與省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攜手港澳律師,建立供需對接平臺,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實現“拼船出海”。
問:2018年是國家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在很多紀念改革開放的活動中看到香港和澳門發揮的作用被頻頻提起。在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中,怎麼看港澳律師的作用?
答: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種法律制度”,在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中,港澳律師有其獨特的優勢:
一是港澳律師服務國際化、專業化程度高。特別是香港律師業開放程度比較高,集結了一大批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專業化程度高的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法律服務的高品質供給有利於更好地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和資訊服務支撐,防範法律風險。二是港澳律師所管理的規範化程度比較高。港澳律師服務業發展時間長、吸收了很多國際上高水準律師所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經驗。這種優勢可轉化為律師服務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對於提升粵港澳地區法律服務整體形象、推動廣東省涉外法律服務業提質升級具有重大裨益。三是香港律師精通普通法、澳門律師熟悉葡語系國家和地區法律的優勢。粵港澳大灣區的企業可以通過廣東律師——香港律師這一管道,獲得高品質的律師服務;通過廣東律師——澳門律師這一管道,可以獲得葡語系國家(地區)的優質法律服務,通過廣東與港澳律師業的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共同造船出海,共同維護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合法權益。
問:2014年,司法部就同意在廣東省開展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工作,截至目前,廣東省與港澳聯營的律所有多少家,主要業務領域涉及哪些方面,運行情況如何?
答:自2014年司法部同意在廣東省開展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工作以來,司法廳推動積極落實CEPA對港澳法律服務開放措施在廣東先行先試。根據司法部的授權同意,制定出臺了合夥聯營試行辦法並多次修訂,現在合夥聯營試點的地區範圍從南沙、前海、橫琴擴大為全省。目前,司法廳已批准設立了11家粵港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共有派駐或聘請的香港律師41名、澳門律師10名。2017年,經司法部同意,司法廳還舉行合夥聯營律師所港澳方派駐律師工作證頒證儀式,為合夥聯營律師所的港澳律師製作並頒發工作證件。
目前,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後,大多數運行良好,個別還處在起步運行階段。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優勢,圍繞“制度創新”(優化營商環境)、“金融創新”(推動投融資便利化)和“互聯網創新”(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在國際貿易、金融證券及基金資本管理、新三板及IPO上市業務、跨境爭端解決、房地產與基礎設施建設、智慧財產權、政府法律顧問、財稅法律事務等,為境內外客戶提供跨區域跨法域“一站式”法律服務,為廣東省企業,特別是自貿區企業從事跨境交易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務,有力推進了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同時也進一步深化了內地與港澳法律服務業的合作,作用及成效明顯。
問:2019年1月16日,根據司法部《關於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地域範圍的通知》,將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範圍擴大到全國,並讓各省(區、市)參照廣東、上海合夥聯營實施辦法,抓緊制定本省(區、市)開展律所合夥聯營的實施辦法。作為聯營事務所試點政策的排頭兵,廣東省是否會有進一步的措施,增加相關便利?
答:廣東作為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的先行先試地區,為全國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內地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的創新經驗模式。下一步,廣東將借助《規劃綱要》政策優勢和毗鄰港澳的地緣優勢,採取積極有力措施,繼續推動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發展。一是根據2019年1月司法部與香港律政司簽署的會談紀要內容和《規劃綱要》的要求,爭取司法部的授權同意,修訂合夥聯營試行辦法,適當降低准入門檻和香港、澳門方的資金要求,擴大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人員聘用範圍,等等。二是加大宣傳推介的力度,搭建更多的平臺,讓廣東的經貿企業瞭解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優勢,更好地發揮聯營所的作用。三是加大行政審批“放管服”力度,將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等審批許可權委託地市司法局組織實施,為參與合夥聯營的港澳律師提供“一門式、一網式”便捷政務服務模式。
問:除了已經執行的相關制度,廣東省司法廳對於保障律師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否還有其他制度設想?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推進?
答: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戰略,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上下的一項重要任務。下一步,司法廳一是探索建立律師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立法等法治工作機制模式,找到律師服務大灣區建設的新的切入點。二是充分發揮律師主力軍作用,建設粵港澳公共法律服務高地。整合粵港澳三地律師資源,大力推進粵港澳公共法律建設,為粵港澳三地民眾提供集約化、標準化的公共法律服務。為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深化粵港澳在金融、交通航運、商貿、科技等重點服務領域的深度合作,提供政策諮詢、法律風險評估、法律文書製作等專業服務。三是攜手港澳律師,探索建立企業“走出去”風險評估機制,推動建立重大涉外經貿活動聘請中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機制,協商商務、國資部門、貿促會等部門,利用現有管道,搭建企業與粵港澳律師之間法律服務供需對接平臺。四是完善涉外律師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粵港澳律師人才庫建設,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糾紛解決機制。組織律師積極參與解決“一帶一路”涉及國家和民商事主體的條約、投資和經貿糾紛,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協同港澳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五是探索組建粵港澳律師聯合會,增進三地法律服務界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動律師服務品牌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發展,增強大灣區律師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六是配合司法部落實好“研究推動港澳律師在大灣區九市執業資質、執業範圍問題”等政策的出臺和實施。
來源:《中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