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人才如下:
(一)具有外國國籍人士,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
(二)在前海創業或在前海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
(三)在前海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所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申請年度在前海實際工作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國家、省級政府、深圳市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2.在前海註冊並按照《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府〔2012〕104號)認定的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或技術類人才;
3.在前海註冊的其他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層次技術類人才;
4.擁有國際認可執業資格或國內急需的發明專利的人才;
5.不符合1-4條條件但確屬前海發展緊缺的境外人才,能夠證明其具有相應技術資歷、專業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過所在單位申報,由前海管理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