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十二五”期間,國家工信部發佈了《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5〕110號)和2016年6月修改發佈的《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均要求各地須開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認定工作。開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認定工作,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加大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力度,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有助於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環境。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20條,分為總則、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示範基地管理、附則等部分。在章節內容安排方面,一是參考國家《管理辦法》和省《管理辦法》中第二章申報條件的各項定性和定量指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的申報條件;二是《管理辦法》將第四章“示範基地管理”改為“示範基地扶持與管理”,重點體現我市對示範基地的支持。重點內容如下:
(一)關於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
各類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場所和服務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鼓勵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科技資源支撐型、高端人才引領型、專業資本集聚型等不同類型創新創業特殊載體和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申報示範基地。
(二)關於申報條件。
市《管理辦法》參考了國家和廣東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創新型城市特點和產業發展情況,以及若干年來受理申報國家、省示範基地基本情況,考核指標體系與廣東省標準銜接。設立了兩方面認定條件:
1.基本條件。我市示範基地應具有對小型微型企業開展服務的基本條件,主要反映示範基地開展服務應具備的服務硬體環境,以及人員要求、入駐企業數量、運營規範性等情況。增加了基地建設面積和入駐小微企業比例,體現為小微企業服務的主旨。
2.能力條件。主要反映示範基地的服務專業性和創新性,以及服務資源聚合能力,體現示範基地的示範性以及對行業和區域的影響力。與國家和廣東省《管理辦法》相比較,在能力條件中將“創業輔導”和“專業服務”合併為一項“創業輔導”,以夯實創業輔導功能;增加“產業共性服務”,突出基地對基地產業共性協同的服務能力,如產業技術公共服務、產業鏈協同能力、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等。其他服務功能要求與國家和廣東省《管理辦法》保持一致。
(三)關於申請審核程式。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發佈申報通知後,符合條件的基地可向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四)關於扶持與管理。
獲得市級示範基地認定的基地,擇優推薦申報國家或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認定;獲得市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獎勵或補貼;在園區拓展、服務基地建設、服務資源對接等方面獲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的重點支持。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示範基地應切實加強對基地企業運行情況的監測、管理和服務,主動瞭解基地企業困難和需求,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定期提交企業共性訴求情況,及時反映趨勢性、突發性、苗頭性問題。每年按要求提交相關數據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