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者,貫徹中央的領導,“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開展扶持環保技術,不但打造了好的生態環境,而且也打造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一、編制背景

為深入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戰略部署,2014年出臺《深圳市節能環保產業振興發展政策》(深府〔2014〕33號),設立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15年3月,原市財政委聯合資金使用各部門共同印發《深圳市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規〔2015〕3號,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5月,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廣東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更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綠色低碳類)。現因《管理暫行辦法》過期失效,同時為規範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綠色低碳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科學、高效,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深府規〔2018〕22號)等檔,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主要內容

(一)資助對象、原則和方式

申請人必須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近1年內無嚴重失信行為。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採用事後補助方式。

(二)支持方向和標準。

先進環保技術應用示範扶持,用於支持先進環保領域的環境治理技術示範專案,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產業公共服務機構扶持,支持產業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產學研合作、科技和產業創新平臺規劃建設、標準制定、決策諮詢、行業交流等服務,促進創新資源自由流動,推動我市綠色低碳產業創新發展。積體電路製造行業環保設施建設扶持,用於支持積體電路製造行業環保配套設施建設,推進深圳積體電路產業重點突破和整體提升。

三、申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下同)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

(二)具備實施申報專案所必需的資金、技術、人員、場地等條件保障;

(三)屬於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符合市生態環境局綠色低碳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的要求;

(四)專案的財務核算、研發、生產和服務的關鍵環節均在深圳市內實施;

(五)專案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要求;

(六)所申報專案未獲得過我市財政性資金資助。

四、補助方式

先進環保技術應用示範扶持,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確認費用的40%給予事後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產業公共服務機構扶持,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確認費用的50%給予事後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積體電路製造行業環保設施建設扶持,對積體電路製造企業建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按經審計後確認費用的50%給予事後補貼,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