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深圳朋友在看了一些微信公眾號文章後向作者發出了幾個問題:一問“什麼是工傷?”二問“員工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NCP”)構不構成工傷?”

三問“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NCP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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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什麼是工傷?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 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 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 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 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 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對認定工傷的情形作出 明確規定,該條在認定工傷的情形與國家《工傷保險條例》 一致。

在第十條有關“視同工傷”的條款中較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增加了兩種情形:

一為“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 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二為“由用人 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深圳以前適用的《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已於 20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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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問“員工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NCP”)構不構成工傷?”
我們知道,根據第一問中關於“何為工傷”的解答,“工傷” 主要包含兩類:一是“事故”造成的工傷,二是“職業病”造成 的工傷。

第十五條規定的僅是“視為工傷”。

🔵 那何為“事故”?在工作中感染了 NCP 是否屬於“事故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釋義解讀》的相關釋義,“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按照釋義字面理解,如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為職業活動原因感染了NCP,比如醫生、護士在抗疫過程中為履行自身本職工作救治病人而被感染,那麼該情形應當屬於給醫療衛生人員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而不屬於“急性中毒” 等事故。

🔵 是否屬於“患職業病”情形?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關於職業病分類,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第五之生物因素,愛滋病病毒(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布魯氏菌、伯氏疏螺旋體、森林腦炎病毒、炭疽芽孢桿菌以及以上未提及的可導致職業病的其他生物因素均能夠導致職業病,進而被認定為工傷中的“患職業病”類型。

NCP屬於新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綜上分析,類比艾滋病病毒適用于醫療衛生人員以及警察,作者認為醫療衛生人員在職業過程中感染 NCP 應當屬於“以上未提及的可導致職業病的其他生物因素”而導致的“職業病”。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該通知明確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20年1月24日,廣東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對於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對於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國家部委檔以及廣東省檔均規定了對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感染NCP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廣東省對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到疫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NCP的情形視為工傷。

🔵 那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感染NCP,是否構成工傷呢?

如前所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 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普通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感染NCP不屬於“人身傷害”亦不屬於“急性中毒”。那是否屬於“患職業病”的工傷呢?普通員工要以“患職業病”主張工傷,必須是在職業過程中接觸了“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的疾病。而要構成職業病,需滿足該疾病屬於我國《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十類職業病類目之一的條件。目前新型冠狀病毒NCP並未在第八類職業性傳染病類別之列。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指示,我們可以推測出即便NCP被列入職業傳染病類別,很大可能也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更何況其未被列入該《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綜上,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NCP的,能夠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到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NCP的,在廣東地區應視同工傷;普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染NCP的,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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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問“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NCP算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釋義解讀》的相關釋義,“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

根據第二問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普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染NCP的,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之相關規定,屬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NCP並不屬於“交通事故”或者遭受“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本文作者:周冬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