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報道截圖
香港“星島網”“東網”12月21日報道稱,香港特區政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有反對派人士提出司法復核,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規例》不具法律效力後,港府在今年4月部分上訴得直(香港法律術語,即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有誤而撤銷原審判決)。其後,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2天聆訊後,終審法院今(21日)早頒布判詞,裁定特區政府上訴得直,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均不可蒙面。
“東網”報道稱,終審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未違反《基本法》。立法會在該條例只是授予特首在緊急和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特首的權限雖然寬廣且有彈性,但並非違憲,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條例本身的規定、司法復核、立法會的制約、以及《基本法》要求對公民權利設限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和“相稱性”的要求。
終審法院稱,由特區政府提交不受爭議的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該項證據顯示,《禁止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有關情況導致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這構成《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終審法院考慮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體利益,認為對於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禁止蒙面規例》是特區政府作出的壹個相稱回應。
據港媒此前報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2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及綽號“長毛”的反對派人士梁國雄申請司法復核。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規例》及《緊急法》違憲,《禁止蒙面規例》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
香港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4月9日下午15時30分頒布判詞。上訴庭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訴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決定,而《禁止蒙面規例》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準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
其後,律政司和提控人員均認為條例尚有須厘清之處,並獲上訴庭批出終審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