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適用國際條約依法支援當事人選擇准據法
——德國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與德國克虜伯公司簽訂了購買石油焦的《採購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約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德國克虜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數僅為32。中化新加坡公司認為德國克虜伯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國克虜伯公司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德國克虜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數遠低於合同約定標準,導致石油焦難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簽訂買賣合同時的預期目的無法實現,故德國克虜伯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判決支持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訴訟請求。德國克虜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於新加坡和德國,而該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且當事人未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審理首先適用該公約。對於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公約沒有規定的,例如合同效力問題、所有權轉移問題,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法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德國克虜伯公司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違約,但新加坡石化公司能夠以合理價格予以轉售貨物,不構成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情形。據此,於2014年6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德國克虜伯公司承擔部分貨款及堆存費損失。
|典型意義
該案準確適用國際條約,並對於國際條約沒有調整的事項,依法支援當事人選擇的准據法。該案明確了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認定根本違約的標準,增強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公約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力保障了國際貿易的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