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與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原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簡稱“華南國仲”)共同舉辦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深圳論證會。會議由華南國仲劉曉春院長和最高院民二庭楊永清副庭長分別致辭。楊永清副庭長對華南國仲的精心組織表示感謝。
會上,最高院民二庭副庭長楊永清、審判長王東敏、最高院第一巡迴法庭主審法官劉敏,與特邀的知名律師代表等專業人士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進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討。
星辰前海律師作為唯一的前海代表,從實務和理論的不同角度對公司法(四)的修改論證提出了不少有意義的意見和建言,受到與會者的關注及認可。
論證會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主筆人之一、最高院民二庭審判長王東敏主持。王東敏法官介紹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起草思路,並分章節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的司法解釋做了說明。
楊永清副庭長指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一直堅持公開、民主、科學的原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稿)》的起草花了很長時間,經歷了多次修改,在此過程中也徵詢了包括專家、學者、律師團隊等各方面的意見,希望與會的各位專業人士開誠佈公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努力把這個司法解釋做好,共同推動法治中國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