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件不斷增加,由於技術變革而帶來專業性問題越來越多,案情也更加複雜,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尤其明顯。專利技術司法鑒定屬於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一部分,是旨在協助當事人或司法機關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科學技術實證活動。不同於單純採用技術手段進行的鑒定,也不同于利用某一技術領域特殊技能進行的鑒定,專利技術司法鑒定主要是通過比對的方式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其對專利侵權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專利技術司法鑒定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常用手段,在協助司法人員認定關鍵技術事實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目前學界有關的討論,各有側重,但對於專利技術司法鑒定而言仍缺乏交為深入的探討與研究。筆者選擇專利技術司法鑒定為研究對象,以相關專利侵權案件為依據,主要是希望通過挖掘專利技術司法鑒定在具體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問題背後的成因,在現有的研究基礎上進一步展開分析與討論,並就相關學者的觀點提出自己的見解,考量理論和現實兩方面的可行性進而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歷史梳理與脈絡
“過去的半個世紀裡,飛速的科學技術發展使得傳統的發現事實的方法面臨挑戰,科技進步所帶來的建構事實的方法在司法領域中同樣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法庭越來越依賴于專家以判定爭議事實。”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起步較晚,最早得追溯到上個世紀90年代。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技術的進步,企業開始有意識地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專利技術,知識產權也逐漸成為企業競爭的核心因素之一,與此同時,有關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越來越多,司法界關注的焦點也逐漸轉移到解決相應知識產權糾紛,因此,當時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研討,要求檢察機關在具體處理涉及科技人員的案件中,加強與相關技術機構的配合與協商,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應當委託省級以上科委推薦的專家進行鑒定。詳見於《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這些意見主要針對科技活動中的經濟犯罪案件。隨後,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科委聯合發文《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對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鑒定展開了綱領式的規定,從其具體記載中可以看出該“技術”主要是指專利技術。為了滿足當時的司法需要,國家科委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隨之成立,隸屬於科學技術部,主要承擔絕大部分的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鑒定工作,再之後,全國各地逐漸有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的成立,分擔各級科委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的鑒定工作。
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特別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往往涉及對專業技術事實的認定,必須充分利用專業鑒定為法官厘清技術事實與爭議焦點。該文亦提及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範圍,對鑒定機構的選擇以及相關實體和程式問題,從中可以窺見專利技術司法鑒定的雛形。
2000年司法部發佈《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作為十三類司法鑒定事項之一,第一次明確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概念及其性質,確立了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法律地位,然而卻並沒有對相關實體和程序問題予以規定。此後又出臺了《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規定,然而上述法律法規僅僅涉及司法鑒定的程序性問題,鮮有實體性問題的規定,同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並沒有在“三大類”需要進行登記管理事項之中,也沒有提及對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等特殊鑒定具體而完善的規定,更勿論專利技術司法鑒定。
由於立法上缺乏對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特別規定,學者們也從不同角度闡釋知識產權鑒定的含義。姜志剛認為,“知識權司法鑒定是指適格的鑒定主體通過其專業技術與知識,接受當事人或者司法機關的委託,對訴訟中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專門性問題展開鑒定。” 霍憲丹依據《決定》中有關司法鑒定的定義,將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概括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為明確案件事實,司法鑒定人員利用技術知識對訴訟中有知識產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判斷和鑒別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本文擬從該定義出發,研究知識產權訴訟中有關專利技術司法鑒定活動。
二、存在的必要性
1.幫助當事人認識案件事實
鑒定機構在做出相關的鑒定意見之後,無論哪一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在質證環節,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當然,要求鑒定人員對鑒定結論中每一個推導過程予以重現、對每一個技術細節予以闡明不太實際,但是,當事人就自己所認為的疑點向鑒定人員提出質詢,鑒定人員回應當事人異議這一過程使得當事人對於專利技術本身的技術內容或核心技術特徵的比對有一個較為清晰且明確的認識。借助於司法鑒定機構的力量,從而彌補當事人在專業技術知識上的不足,形成對案件爭議事實的客觀認識,有利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把握主動性,集中火力對技術焦點展開辯論,減少訴訟成本的同時提高訴訟效率,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幫助法官認定爭議焦點
涉及鑒定的專利侵權訴訟,其特殊之處在於高度的專業性。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我國大多數法官並不具備專業技術知識,鑒於司法實踐的需要,即使在篩選司法人員時注重考察理工科背景知識,也不足以應對所有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認定,一個精通電腦領域專業知識的司法人員在處理化學領域專利技術糾紛案件時並沒有優勢,而要求一個法院配備各類學科背景知識的法官也不現實。在專利技術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特別是一些較為複雜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大多數發明專利而言,該專業領域的訴訟爭議焦點往往涉及到較高的專業水準,甚至是該領域的尖端科學技術,以法律知識見長的司法人員在無法理解雙方技術內容的前提下,進一步要求厘清技術焦點只能是天方夜譚,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專利技術司法鑒定來處理專門的技術問題。
3.對案件裁判影響大
專利技術司法鑒定的結論對案件的裁判有較大的影響,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鑒定意見,諸如交通事故糾紛的傷殘等級鑒定,一般主要影響賠償數額的多少,對判決結果不會產生質的影響。而大多數涉及專利技術司法鑒定的案件,鑒定的內容主要為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是否構成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設計方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該鑒定內容往往涉及案件最為核心的部分,對於法官認定當事人是否構成侵權,形成內心確認有相當大的作用,這也是雙方當事人如此關注鑒定意見利害與否的原因。
專利技術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審判人員在面對如此專業化的訴訟爭議往往束手無策,因此,在實踐操作中通常的做法還是得借助于技術專家的知識來推動審判進程。在認定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問題上,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法官通過徵詢專家意見,對相應的技術事實做出認定;二是通過將雙方爭議的技術事實委託專業鑒定機構,並將結果以鑒定結論形式做出。目前而言,主流的實踐做法是委託鑒定。然而,專利技術司法鑒定在適用過程中也出現不少問題,諸如單方委託鑒定意見的採信率低、超範圍鑒定等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共性問題,以及有別於其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專利技術司法鑒定的具體操作問題,後文將對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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