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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發佈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試行2年。根據規定,儘管拍到前海的土地,但如果不按照出讓合同、產業發展協議的約定履行開發建設、發展產業的責任和義務,存在囤地、炒地等行為,到手的地還是有可能被收回。

土地出讓突出總部經濟、產業發展和深港合作

規定稱,前海合作區的商業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非財政投資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要採取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出讓,並必須堅持節約集約和可持續發展,突出總部經濟、產業發展和深港合作。

為防止惡性競爭導致高地價、高樓價、高租金,前海管理局將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結合具體項目的需求,建立產業用地項目庫,明確前海合作區總部和產業項目所在的產業發展要求、用地用房需求(包括規模、佈局、結構等)、供應時序等,嚴格控制規模,精簡准入門檻,規範土地出讓條件,完善出讓方式和競價規則。凡是通過招拍掛拿到地的土地使用者都要與該局簽訂出讓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書。

規定特別強調,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產業需求情況,及時清退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或項目,該局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回購其物業。對轉讓方擬轉讓的市場物業,該局也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回購權。而不按照出讓合同、產業發展協議的約定履行開發建設、發展產業的責任和義務,存在囤地、炒地等行為的,前海管理局可按合同約定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收回。

實行差別化物業銷售條件

即便拿到前海土地,前海也對土地使用者作出不少規定。比如,嚴格控制土地分宗和分宗後的土地分別注入不同項目公司。「以單一宗地出讓的一個或多個街坊,出讓後不得分宗。以多個宗地整體出讓的一個或多個街坊,出讓後僅限一個公司持有。」該局稱。

同時,前海用地還將實行「差別化的物業銷售條件」,即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等產業項目用地和專門面向香港企業出讓的辦公用地限全部自用,自用期限不少於項目用地竣工之日起10年,自用期滿限整棟銷售。

其他不設定產業發展要求的用地,可以根據區位、規模、功能、結構等情況,設定建成後的辦公、商業物業限整棟銷售、限整層銷售、最小銷售單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等的規模或比例。

辦公物業的租售對象則僅限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有實際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此外,非財政投資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用地,應當由前海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設定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的要求。這些用地限全年期整體轉讓,且再次轉讓的對象和條件不得低於土地招拍掛出讓的相關要求。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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