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即里約奧運會游泳比賽首個比賽日,在男子400米自由泳比賽中,澳大利亞運動員霍頓對中國運動員孫楊進行了一連串言語攻擊。作為事件的當事人,霍頓並沒有為自己的言行致歉,更有甚者,其通過澳大利亞媒體承認,其挑釁是刻意為之,並冠以“心理戰”之美名。直到今天,該事件繼續在里約發酵。
作為法律人,請允許我們暫時放下同胞情懷,從法律的角度公正客觀評論霍頓這一行徑。
霍頓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對孫楊名譽權的侵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即使作為一個普通人在一般公共場所下大肆宣揚針對某人的不實言論,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認定為對特定人名譽權的侵犯。更何況在當前萬眾矚目的體育盛典中,霍頓作為一位奧運賽事的金牌得主,其向媒體發佈對孫楊的侮辱性、否定性的不實言論,無論是考量其擴散的範圍與速度,還是考量其侵害的程度和影響,可以斟定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無疑構成對孫楊名譽權的侵犯。
孫楊維權是否可以適用中國法?
依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6條,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的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係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倘若孫楊尋求法律途徑維權,可以直接向中國境內的經常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中國法律。
孫楊可以要求霍頓承擔哪些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以及《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時,《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在此事件中,應該著重考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和行為方式等具体情節,鑒於霍頓侵權行為性質的惡劣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孫楊有權除了向相關法院主張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以外,還可以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
澳大利亞媒體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媒體侵犯名譽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需要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從責任主體角度分析,媒體可能是單純地充當資訊和言論的傳播媒介,也可能是獨立向社會公眾傳達自己的聲音,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此事件中,澳大利亞媒體紛紛對霍頓的做法予以“肯定”。同時澳媒還公開表示,霍頓這樣做既可以動搖孫楊的比賽意志,又可以趁機佔領“道德制高點”。因此,在追究侵權責任時,應當考量澳大利亞媒體的特殊職能,既要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又要保障媒體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