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霸佔話題榜榜首的王寶強離婚聲明事件,引得各路吃瓜群眾競折腰。距離微博離婚聲明過去30多小時之後,8月15日王寶強在律師的陪同之下前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就其與馬蓉的離婚糾紛正式提起訴訟,消息一出立刻引爆了新一輪的話題風暴。眾所周知,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財產關係和共同生活關系,從而產生夫妻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和困難幫助等財產方面的法律後果。

根據網上新聞報導,我們得知王寶強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9套房產,其中包括美國洛杉磯的一處房產,多家公司股權、出資、一輛寶馬X5轎車、一輛賓利轎車、愛馬仕、LV、香奈兒、GUCCI、PRADA、迪奧、範思哲、蘇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寶、首飾、名表、包、服飾等,此外還有存款、股票、理財產品、保險、原創設計品牌等,涉及財產高達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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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聲明事件曝出後,眾網友紛紛為王寶強鳴不平,要求將馬蓉“淨身出戶”,甚至許多網友在鳳凰財經評論界面就某一律師的離婚財產分割解釋進行攻擊、謾駡。若上訴財產屬實,如何進行劃分,是廣大網友極為關注的事情,也將是本案審理的焦點。那麼,離婚財產分割,我國《婚姻法》又如何規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協議分割為前提,以體現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決分割為最後手段,是法院對離婚雙方因財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時所形成的財產歸屬狀態不明時予以明確,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維護財產歸屬背後的正常交易秩序,充分發揮財產的最大效用。因此,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第三十九條是對離婚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規定,但並沒有對離婚事由進行限制性規定,即意味著凡屬離婚均可適用第三十九的規定進行財產分割。這也就意味著,即使一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該過錯一方當事人仍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進行分割財產。顯然,此種情形對無過錯方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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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也有關於離婚雙方無法達成財產分割協議時,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其中“無過錯方”應如何理解?

從婚姻法體系解釋和立法目的來看,星辰前海律師認為,這裡的“無過錯方”是相對於《婚姻法》第十條無效婚姻情形下的無過錯一方而言,而不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無過錯一方。如甲和乙是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與丙結婚,此時甲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甲和丙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因無效婚姻而導致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割,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調整的是無效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分割,而不是合法、有效婚姻的當事人之間。

從目前情況來看,王寶強和馬蓉的婚姻顯然是合法、有效的,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更何況,從目前的信息披露來看,馬蓉只是和王寶強的經紀人發生婚外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尚未有證據證明馬蓉與王寶強經紀人馬哲構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明顯不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其出軌行為至多只是遭受來自社會倫理道德的譴責,除此之外,並不能排除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主張離婚財產分割的權利。

或許會有律師或者網友提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致使婚姻解除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這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顯然,若馬蓉出軌屬實,其出軌行為必然會給王寶強帶來精神上的損害,如“綠帽子”帶來的他人歧視和嘲笑,王寶強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要求馬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正當、合法,理應得到支持。針對這一問題,在7月15日《馬蓉出軌,“傻根兒“王寶強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責任嗎?》已作出闡述,在此不再加以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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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指出的是,最高院公佈的指導性案例雖然明確支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出軌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具有判例法的傳統,該指導性案例並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各級人民法院均可根據案件及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加以援用。在審判實踐中,即使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該損害賠償的金額往往很小,更多還是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在動則涉及上億財產分割問題面前,該損害賠償金額簡直無關痛癢、杯水車薪,對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無過錯方來說,該損害賠償金額並不能真正維護其合法利益,法律制度的設計並沒有彰顯法律所體現的公正、公平。整體而言,目前婚姻法對於出軌、婚外情等行為的約束並不大,出軌的成本極低,導致有些人在婚姻的忠誠和責任面前紛紛出逃,獨留遵紀守法的人“賠了夫人又折兵”,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婚姻法》立法的滯後性。

那麼,王寶強方真的沒撤了嗎?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或許還有一線生機。根據新聞的披露,馬蓉可能 存在隱藏、轉移1400萬財產的嫌疑。若該情況屬實,則馬蓉方可能構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又什麼用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其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的,以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從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時,如果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應明確的是,這裡只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是一種應然狀態。“少分或不分”的標準,以及“少分或不分”針對的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僅是涉及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部分共同財產,法律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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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問題,審判實踐中賦予了審判人員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見(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3206號)中,深圳中院綜合案件情況在認定上訴人戎某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情況下,結合雙方各自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基於轉移財產行為和照顧女方權益原則,酌定本案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男方分得40%、女方分得60%的比例處理。本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則涉及包括被轉移的財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最高院在2015年12月4日公佈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中,案例七涉及離婚後發現一方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最高院在“典型意義”表示,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不涉及先前的財產分割問題,原因在於本案是離婚後發現一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進而請求再次分割的情形,焦點圍繞著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不涉及已作分割的部分。綜合審判實踐和最高院的指導案例,以及結合《婚姻法》第四十條的字面意義來看,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少分或不分”針對的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而言,而不是僅僅被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這既是對失信一方的懲罰,亦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也對社會的安定和諧有莫大的促進。

婚姻法四十七條針對的是夫妻訴訟離婚過程中一方故意實施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行為,是對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的侵犯,應予以禁止。但針對這一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王寶強首先需要對馬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進行舉證,並獲得法庭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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