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法釋〔2018〕7號,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參見文末)。
《規定》全文僅十七條,但內容滿滿,全是幹貨,包含不少法官、律師和當事人們關心的問題。
比如,如何依托統一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進行電子送達?具體規則和效力如何?
又比如,哪些審判流程信息僅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哪些信息可以向社會公衆公開?
再比如,除了案件進展和流程節點信息外,哪些訴訟文書和筆錄也納入公開範圍?
還比如,如何對當事人進行身份核對?已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如何更正與撤回?
有意思的是,這麽重磅的司法解釋,雖是3月公布,施行時間卻選擇在今年9月1日。爲什麽中間會間隔半年,全國法院將在這此期間付出哪些努力?人民群衆將因爲這項改革享受哪些紅利?讓我們在最高法院審管辦負責人官方問答(精華版)和解釋全文中尋找答案。
問:爲什麽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幹意見》(法發〔2013〕13號,以下簡稱《若幹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建設”的工作任務。此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開始了這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
2014年8月1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線試運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印發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審判組織情況、案件進展情況、以及起訴狀、答辯狀、庭審記錄、裁判文書等實體材料,即日起依托網上辦案平台實現自動、同步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11月13日,該網站正式開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截至2015年底,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轄區三級法院統一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並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了鏈接,初步實現“一個入口查看全國法院所有在辦案件流程信息”。
由于審判流程信息具有內容龐雜、動態多變、時效性強等特點,與裁判文書公開、庭審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相比,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設計、平台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以來,《若幹意見》對指導推進全國法院開展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從無到有、不斷優化。
隨著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全面走向深入,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所處的社會環境和面臨的主要問題已經發生重大改變:《若幹意見》制定時,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尚處于探索時期,沒有對向公衆公開審判政務信息與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進行區分,公開內容也只是原則性地列舉了四類。加之缺少全國統一、內容明確、操作性強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業務標准,“選擇性公開”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或流于形式,參與訴訟群衆的知情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容易對審判活動産生不必要的猜疑、誤解,既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司法體驗,也嚴重損害司法公開政策的嚴肅性,制約了審判流程公開工作的整體效果。出台關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專門規範性文件的需求日益迫切。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普及和高速發展,“互聯網+”模式正在深刻影響並改變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建成了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公開四大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訴訟服務的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互聯網+司法”理念逐漸深化,爲人民法院更好地實現司法職能提供了更多的路徑選擇。
《規定》的起草工作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進行的,特別突出了“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這一顯著特點,既是對過去幾年各地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經驗總結和制度確認,又是新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爲滿足人民群衆多元司法需求所做的新思考和新嘗試。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規定》共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的定位、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的采集與核對、特殊情況下的公開規則、通過互聯網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的範圍、依托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台進行電子送達的規則與效力、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更正與撤回、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督導機制。
《規定》著重就以下三個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界定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的範圍。針對當前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內容缺少統一標准的突出問題,《規定》用四個條文將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劃分爲程序性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遵循從立案到結案的業務邏輯,力求覆蓋全面、突出重點。
二是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開展電子送達。實踐中,各地法院多將電子送達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兩項工作結合開展,從域外經驗看,電子通知亦被作爲司法公開網站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條文,在嚴格采集、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達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各級人民法院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參與人“點對點”電子送達訴訟文書。審判流程信息推送與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相結合,節約了訴訟成本、提升了審判效率,讓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邏輯鏈條更加完整、嚴密。
三是進一步理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從全國範圍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尚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權責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不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本院對內設各部門開展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影響工作質效。爲此,《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了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內設機構的職能定位和職責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注重資源整合,紮實有序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問:《規定》的公開對象有哪些?
與人民法院政務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庭審公開的對象爲不特定的社會公衆不同,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側重于維護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活動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規定》在引言部分,開宗明義地指出,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最爲直接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第一條第一款也指出,公開對象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近年來,公衆、媒體對于一些社會影響大、群衆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審判動態的知情需求較爲強烈,將此類信息公開,不僅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有力舉措,也是履行普法職責、上好全民“法治公開課”的重要渠道,因此,《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衆公開。
鑒于我國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部門尚未就具體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能否普遍地、常態化地向公衆公開達成共識,相關制度規則和理論研究亦不完備,當前階段,《規定》著重圍繞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所作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下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開展有關調研工作,適時研究制定向公衆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問: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若幹意見》規定,立案信息、合議庭組成人員信息,庭審時間、審理期限、審限變更、訴訟程序變更等節點信息,以及送達、管轄權處理、財産保全和先予執行情況等四大類審判流程信息,應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向當事人公開。這一規定是在2013年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剛剛起步的背景下作出的。
隨著實務界對審判流程信息內涵的認識水平不斷提高,以及信息技術進步爲精細化拆解審判活動各個環節提供了實現可能,在《若幹意見》基礎上重新整理歸納應予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成爲《規定》的首要任務。
《規定》用第七條至第十條共四個條文界定了“審判流程信息”的範圍,相較于《若幹意見》原有公開內容作了較大幅度調整,涵蓋了從收立案階段到宣判階段的各個審判環節,包括程序性信息(通常又稱“節點信息”,是傳統觀念上的審判流程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鑒于這些信息本質上都是對審判活動的客觀記錄,我們將其納入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範疇。
特別是訴訟文書、筆錄將在《規定》施行後隨案公開,當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審結後以申請查閱歸檔卷宗方式獲得。公開內容由節點信息向實體材料進一步延伸,促進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更趨實質化。
公開不必盲目地以“點多”“量多”取勝,而應以“依法”“必要”爲限度。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不是毫無原則的一律公開,根據《規定》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
其中,國家秘密關乎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此類審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聯網流轉,如果法律、司法解釋並未禁止當事人獲取,則可以通過互聯網以外的途徑向當事人公開。在劃定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範圍上,第十二條並未直接列舉而是援引法律、司法解釋,隨著未來法律、司法解釋內容調整,不公開範圍也會隨之改變,這樣的條文設計增強了《規定》的適應能力。《規定》將不公開範圍嚴格限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縮了解釋空間,可以有效杜絕“選擇性公開”現象。
問:爲落實《規定》各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技術准備?
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啓動了對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進行全面升級改造的工作。升級後,網站已成爲全國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的集中彙聚、統一發布平台,爲全國法院審判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公開服務,是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爲進一步創新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形式,向人民群衆提供更加高效、優質、便利的公開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開通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支持通過微信及時向當事人“點對點”推送審判流程消息。
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蘇、青海、甯夏三級法院作爲首批試點法院已陸續開始通過統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向當事人公開新收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
其他地區法院將于《規定》發布後,立即著手開展相關准備工作,加緊完成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後台的對接。《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屆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將按照統一標准、通過統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在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新版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啓用,爲《規定》各項要求落地見效奠定了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釋〔2018〕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爲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規範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的流程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人民法院審判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向公衆公開。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應當依法、規範、及時、便民。
第三條 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統一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門戶網站以及司法公開平台設置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鏈接。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手機、訴訟服務平台、電話語音系統、電子郵箱等輔助媒介,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主動推送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出庭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通過互聯網獲取審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五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律師執業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獲取審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驗證依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應當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對身份信息,並預留有效的手機號碼。
第六條 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應訴、參加訴訟,准許當事人參加訴訟,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對後,依照本規定公開審判流程信息。
當事人中途退出訴訟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後,不再向該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參加訴訟或者發生變更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下列程序性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一)收案、立案信息,結案信息;
(二)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信息,當事人信息;
(三)審判組織信息;
(四)審判程序、審理期限、送達、上訴、抗訴、移送等信息;
(五)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時間和地點;
(六)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布情況;
(七)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公開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條 回避、管轄爭議、保全、先予執行、評估、鑒定等流程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公開保全、先予執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響事項處理的,可以在事項處理完畢後公開。
第九條 下列訴訟文書應當于送達後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一)起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答辯狀等訴訟文書;
(二)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傳票等訴訟文書;
(三)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以及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利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公開的其他訴訟文書。
第十條 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電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者其他訴訟服務平台提供查閱,並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或者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第十三條 已經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以實際情況爲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更正。
已經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撤回。
第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電子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采集、核對受送達人的身份信息,並爲其開設個人專用的即時收悉系統。訴訟文書到達該系統的日期爲送達日期,由系統自動記錄並生成送達回證歸入電子卷宗。
已經送達的訴訟文書需要更正的,應當重新送達。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監督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二)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和意見建議;
(三)指導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