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檢察機關對王振華和周某某批捕的罪名是涉嫌猥褻兒童罪。此案經媒體曝光後,很多人對兩人涉嫌猥褻兒童犯罪都提出了質疑,認為從媒體報導的女童傷情上看,肯定是強姦。但是我們也要知道,檢察機關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兩人,應該是在警方掌握的證據和事實的基礎上得出的結論。定罪要依靠證據。應該承認,公眾的主觀判斷與警方掌握的證據之間會有差距。所以,我們還是要相信警方的調查,避免先入為主。當然,從司法實踐中看,檢察機關批捕的罪名與最後法院定罪的罪名不一致的情況也是有的,儘管如此,在法院判決之前,輿論還是應該尊重司法機關的初步結論。
縱觀整個案件,雖然還有一些疑點,但是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了。這是一起針對未成年人的嚴重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大。警方應該本著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同時,因為此案關係重大,輿論關注度高,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也應該及時向公眾通報案情。特別對公眾關心的案件背後的利益鏈問題應該一查到底,無論有沒有都應該給公眾一個交待,以平息社會的情緒。我們不得不說,一個備受關注的案件往往會成為謠言的發源地,如果官方不能提供真實的資訊,難保不會謠言四起,只有官方不斷通報案件的進展,才能擠壓謠言的空間,才能為辦案提供良好的輿論環境。
最後,我們希望這個案件在各方的高度重視下,能夠嚴把證據關、事實關、程式關,把案件辦成鐵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讓人民群眾真正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