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雲南景洪患者確診後逃離,攻擊醫務人員…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公共安全】
刑法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大致有以下四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公共安全是指涉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安全;
觀點二:認為是否特定不是公共安全的主要特征,只要是涉及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安全;
觀點三:認為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安全;
觀點四:認為只有涉及不特定並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的才能認為是公共安全。
上述幾種觀點對於公共安全的核心都是“公眾”,“多數”是很明顯的“公眾”表征,而“不特定”就是不能確定是“少數”,即可以理解為“不排除多數的可能性”,符合“公眾”的特征,也應當理解為公共安全。
【關於危險方法】
危險方法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認定,一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某種行為,二是危險方法必須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具有危險性上的相當性,只有這樣的危險性才能構成《刑法》第 114 條、115條所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此外,危險方法必須與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危害行為導致出現危及公共安全。
【作者觀點】
首先看疫情防控期,武漢封城,各類媒體每日重點播報疫情防控情況,全國各地基本上都規定了“從疫區歸鄉人員或與疫區人員有親密接觸者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強制居家隔離”,新冠病毒來勢洶湧,鐘南山、李蘭娟院士的忠告如雷貫耳,到而今正月將末,全國大部分企業仍未複工,居民小區封閉式管理,新冠病毒影響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根據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對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人主觀上的“明知”應如何判斷,我們認為:
第一,新冠病毒的危險性的毋庸置疑的,公眾都具備對新冠病毒危險性的認識;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病原體並同時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及公共安全。
“明知”的內容是對病原體的傳播(攜帶),在要求行為人申報並自我隔離的情況下,則表明存在一定攜帶病原體的可能性,在行為人明知存在可能性的情況下,仍然不主動上報與自我隔離,與他人接觸,則表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意志因素中至少存在“放任”,此類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具有合法性與可行性。
故某些公民刻意隱瞞個人到往疫區情況、疫區人員接觸情況,不主動上報與自我隔離,造成人員感染、多人被隔離的後果,這種客觀上隱瞞自己的實際情況,參與公共活動,與他人接觸,在客觀上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而事後又證明,行為人確實確診新冠病毒並導致其他人被傳染或者隔離的行為,是可以適用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刑法第115條第二款“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的。
案例2:四川內江籍患者龍某未報告未隔離多次聚會被立案偵查
1月22日,在無錫上班的龍某乘坐動車經武漢返回內江。其間,龍某所乘的動車在途徑武漢漢口站時停留了8分鐘。龍某稱,列車停留時,自己並未下車。返回內江後,龍某不僅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離和將情況上報相關部門,反而還多次邀約和參與朋友聚會、棋牌娛樂活動。1月29日,龍某因出現發熱症狀,到內江市某醫院就診,醫院隨即收治隔離。1月30日,龍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據警方調查發現,從1月22日至1月29日,龍某返回內江期間共密切接觸15人。截至目前,與龍某密切接觸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餘人員全部采取隔離措施,進行醫學觀察。2月4日,鑒於龍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被警方涉嫌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案例3:江蘇徐州患者隱瞞發熱情況和行程到處亂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報,2020年1月14日,張某(男,43歲江蘇徐州人)從武漢返徐後出現發熱症狀並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在我市發布《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張某隱瞞到過疫區並有發熱的情況仍前往徐州市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有接觸。目前,張某被省疾控中心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現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釆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已經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最後,呼籲廣大公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了解國家法律,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主動報告,主動隔離,不要隱瞞,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時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
作者:張景翔律師、盧國雄律師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