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及時分配船舶拍賣款 保障海上絲綢之路暢通有序
——獅子山籍“LEDOR”輪遭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船務有限公司棄船所引發系列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承運我國某大型國企2萬噸進口鐵礦石的獅子山籍船舶“LEDOR”輪於2011年10月從印度陳奈港開往我國江蘇南通港途中擱淺在福建莆田。海事部門認為該輪存在斷裂、沉沒、危及人命安全及污染海洋環境的風險,要求船東提交船舶脫險方案、過駁貨物及船上存油過駁的措施,收貨人則要求船東就地卸貨,均未果。該輪船體老舊、壓載艙及部分貨艙破損、證書過期,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公司無力使船舶續航,遂將船舶連同十幾名外籍船員及貨物遺棄在福建莆田。
2012年7月,收貨人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和海事請求保全,請求扣押船舶和強制卸貨。船上1名阿爾巴尼亞籍船長和17名敘利亞籍船員起訴要求船東支付工資;收貨人起訴船東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等;因該輪擱淺而受損的養殖戶以及該輪擱淺期間為該船提供防汙服務和物料油料供應、代理服務的各家公司等相繼起訴,要求支付相關費用,由此引發了一系列類型各異的重大複雜疑難案件。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後,一方面及時依法裁定拍賣船舶並發佈公告、通知相關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最終以超乎船東預估的高價變賣了船舶。另一方面及時依法定程式公開審理該輪引發的系列糾紛案件,最後作出一審判決,於2013年5月發生法律效力。隨後,法院及時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將船舶拍賣款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分配。
三 、典型意义 該案系在外籍船東棄船的情況下成功審理系列疑難複雜糾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過高效組織船舶拍賣、召開債權人會議、依法分配船舶拍賣款,使境內外債權人權益得到及時實現,確保海上絲綢之路暢通有序。在執行扣船令和海事強制令過程中,法院指定國有船代為棄輪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在船舶被依法變賣後,又與公安部門聯繫,根據這批外籍船員的特殊情況辦理相應簽證和出境手續,為外籍船員提供了充分的人道主義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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