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深夜,“傻根兒”王寶強突然在微博發出離婚聲明,原因是妻子馬蓉與其經紀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傻根兒”王寶強半夜宣佈婚變,如定時炸彈一樣,震驚了娛樂圈,引發大批媒體跟進報導以及廣大網友的關注。
王寶強微博截圖
若消息屬實,那麼問題來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馬蓉出軌致使婚姻解除的,“傻根兒”王寶強能否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馬蓉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除了上述法定構成要件之外,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一方還需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一方或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表明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若想得到法院的支援,需要滿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對於存在過錯的一方或雙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方配偶,賠償義務主體是過錯方配偶。從目前披露的資訊情況來看,雙方並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構成要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出軌,但尚未構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要件,無過錯方是否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這一方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那麼,“傻根兒”王寶強能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若馬蓉確實出軌,且“傻根兒”王寶強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則“傻根兒”王寶強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4日公佈了一批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第12個案例“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涉及到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該案主審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周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行為,並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周某事先不知道被告張某存在出軌的行為,其與張某的離婚訴訟並不是基於一方的出軌而提出的,本案中原告周某是在經法院調解離婚後,才發現被告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基於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最後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舉重以明輕,既然在婚姻解除後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基於此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使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理應予以保護,以更好的維護婚姻關係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利益。
同時,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該條文表明夫妻雙方之間互負忠實義務,不僅具有道德倫理上的約束力,更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遵守此項義務,即構成對法律義務的違背,必招致法律的譴責,進而引起相應的民事責任產生,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敗壞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具有判例法的基礎,但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近年來越來越重視典型性指導案例的引導作用,指導性案例在審判實踐中的作用和功能不斷強化,越來越多的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援引指導性案例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具有代表性、普遍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難題。星辰前海律師認為,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的出軌行為導致離婚的情況呈現常態化發展趨勢,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法律秩序以及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促進家庭、社會的和睦與穩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方因出軌到導致婚姻解除,一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應結合最高院公佈的指導性案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本意旨在夫妻一方違反存在第四十六規定的情形時,對無過錯方予以救濟,以維護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彰顯法律對夫妻一方違反法律義務的規制、懲罰和否定作用。因此,若馬蓉出軌屬實,且“傻根兒”王寶強不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那麼“傻根兒”王寶強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不過在王寶強發出微博後,網絡上就曝出王寶強存在包養大學生的情況,真實情況我們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劇情如何演繹,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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