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人簡介:郭星亞,籍貫四川,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學位。1979年在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任檢察員;1982年至1986年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1986年至1993年擔任深圳特區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主任,曾任深圳市司法局律管處處長;1994年至今為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首席合伙人。作為中國律師制度改革的倡導者和先行者,她見證了深圳律師業發展改革的30年,並在全國率先提出了全方位法律服務的構想。
口述時間:2015年1月16日
口述地點: 深圳
整理:徐昌霖 艾 禹 李 銘
積極拓展非訴法律業務
我的執業生涯是與深圳律師業務的拓展緊密相關的。我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文革」時去了工廠鍛鍊,之後被調到一所學校當中學老師。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改革的號角吹響,我回到了檢察院,後被調回西南政法大學任教。我到深圳執業是機緣巧合,有次去深圳開會,一個偶然的機會為深圳市政府廳局級以上幹部上了一次課,這之後我就被調到了深圳。
深圳律師行業的發展是艱辛的,是一步一個腳印的,也是不斷摸索的。到深圳後,我曾嘗試興辦一個律師學院,沒有成功,但我建起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由我任主任,這一做,在深圳執業就是30年。深圳律師行業律師隊伍的發展是迅猛的,從1982年5月,深圳成立第一家律師事務所,只有3位律師,到1992年深圳已經有300多位律師,再到現在深圳有8121名律師,居全國第三,僅次於北京、上海。
從深圳律師發展壯大的過程看,我總結的經驗是,深圳律師行業的發展必須依託業務的拓展。如果沒有業務的拓展,也就沒有深圳律師行業的今天。
1983年,深圳律師處理了一個新南星事件。新南星是深圳特區第一家外企,它破產了。當時初定由英國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來接管這家公司,但這樣會使國內的債權人利益得不到保護,所以,我們給市政府提出法律意見,這家公司應該在香港拍賣,而不是由英國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接管。這個意見被市政府採納,事情也很快得到解決——公司順利拍賣,債務也償還了。通過這個事情,市政府發現了律師行業的重要性,為此大量發展律師事務所,到1985年的時候深圳就有了7家律師事務所。所以,政府的推動在深圳律師的發展中也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這7家律師事務所僅1986年一年就辦了4565件案子。更重要的是,1988年深圳律師在全國率先提出了「全方位法律服務是律師業務改革的必由之路」的主張,積極拓展非訴訟法律服務業務,使得深圳律師能夠更大程度上參與市場的發展與企業的運營。這是因為1990年前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企業活力進一步增強,企業在訴訟案件之外還需要律師幫助解決在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法律問題,需要律師為它保駕護航。我們提出的全方位法律服務的主張,打破了律師只打官司這種單一的法律服務模式,使律師成為企業家不可缺少的參謀和助手。深圳律師在全國各地介紹經驗,把非訴業務從萌生推向了頂端。
其中,有幾個業務是深圳律師率先開創的:第一個,股票發行與上市。為了拓展這個業務,我們跟深圳體改辦反復多方協調,邀請他們到香港去考察。考察結束後,深圳市政府與市司法局共同發文,要求企業上市必須有律師的法律意見書,這個經驗經司法部在全國推廣。於是,中國律師能夠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做出貢獻,為企業服務。第二個,房地產按揭。那時深圳律師注意到,香港的房產交易都是通過律師,而且還可以通過銀行按揭。當時我跟中國銀行反復討論,最後設計出一個合同,就是銀行跟律師簽一個合同,我們又設計了跟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與銀行的合同,這樣我們把這個業務開拓了。第三個,建築工程招投標業務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這個業務也是深圳律師首創的。當時我們參與了福田保稅區的招投標業務,發現律師介入可以確保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尤其是投標、開標這些環節。當時我的第一份法律意見書發出後,遇到了建設局方面的阻礙。建設局局長說招投標業務是行政行為,要求律師不要介入。我堅持稱招投標是一個民事事務,而不是一個行政事務,民事行為律師可以代理。我又發表了一些文章,終於促成了司法部在武漢搞了一次培訓,培訓之後發給許可證,有證的律師可以從事此項業務。這三個業務是我們在全國首創,而且在拓展過程中確實也很艱辛。還有破產問題,律師為企業破產事宜服務的業務,也是深圳律師推動的。
通過這些事情,深圳律師的隊伍越來越龐大,業務能力也不斷提高,全國各地都有律師來這邊學習。我見證了深圳律師行業的成長,也欣慰於我們能為改革開放與
經濟建設服務,這是我的使命,也是深圳律師的使命。深圳的律師要在全國律師改革上起到先鋒作用、試點的作用,這是深圳律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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