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前海法院揭牌成立,作為立足服務自貿區、合作區和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的新型法院,承擔著建設內地綜合性司法改革示範法院的時代重任與歷史使命。經過兩年的改革與發展,前海法院在司法改革與案件審判上取得了哪些成效?
2016年,前海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158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59%,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總數的61.15%,其中涉港案件1211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6.81%。前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周立雄法官對案件受理情況的介紹,讓大家對前海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機制改革的背景與目標有了更深的瞭解。
建設具有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的一流法院是前海法院的發展目標之一。在細化落實全國司法改革部署的基礎上,結合案件特點,不斷創新涉外審判機制,是前海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特點,前海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葉青這樣概括前海法院推進司法改革的情況,保障訴訟權利和司法公正,提升訴訟效率與司法公信。前海法院成立以來推進50多項司法改革舉措,在立案登記、司法行政精簡高效、審判專業化、法官精英化、法官業績評價科學化、糾紛解決多元化等方面率先垂范,先行先試,也為創新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機制打下堅實的基礎。
實行繁簡分流、宣導誠信訴訟、完善訴調對接,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
走進前海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前來諮詢、立案的人絡繹不絕,辦公室裡訴訟服務中心的周立雄法官正在埋頭整理新收的案卷,對其進行繁簡標識。他介紹,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前海法院目前正在試行與案件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糾紛處理導入程序。根據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特徵,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推進案件的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實行簡案快辦、繁案精審,提高訴訟效率。
除了繁簡分流,前海法院還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提倡誠信訴訟,制定了針對惡意訴訟、矛盾訴訟、濫用訴權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則和禁訴令制度,防範當事人濫用訴權,拖慢訴訟進程,以訴訟費的承擔和納入社會誠信系統,對不合理訴訟行為進行規制。與此同時,前海法院還在完善訴訟費用負擔和律師費用轉付機制上,提出了創新的解決途徑,對惡意訴訟、濫用訴訟等不當訴訟的行為,法官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量律師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敗訴方承擔,有效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前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助理李志超正在仔細審閱一宗案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他判定該案有一定的調解基礎,於是通過電話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將案件轉交訴調對接中心交由專業的調解員進行調解,這樣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解決糾紛。他介紹說,2016年5月,前海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揭牌成立,與13家社會調解組織、行業協會開展合作,選任29名港籍調解員和各類型案件的調解專家,建立特邀調解員制度,引導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社會化、專業化、國際化。合理定位訴訟與調解的功能,建立以鼓勵和支持多元化糾紛化解為重點的訴調對接機制是涉外涉港澳臺審判機制改革的重要補充,前海法院通過對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的搭建,正在探索推進建立調解程序前置機制,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早地瞭解各方的法律風險,促進爭議的儘早解決,節約了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
探索當事人送達機制,促進訴訟參與人開展訴訟合作,保障當事人訴權
走進前海法院的辦公區域,每個辦公室裡法官助理們的電話鈴聲此起彼伏,夾雜著與當事人商談的說話聲,顯得十分地忙碌。前海法院法官助理張怡揚表示,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往往由於當事人身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法域,送達程序繁瑣、送達成功率低、送達時間過長等送達難問題,長期影響和制約該類案件訴訟進程和審判質效。
2016年4月,張怡揚負責了一宗涉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送達工作,原告和其中6名被告住所地均在香港,根據傳統的送達方式,要通過向上級法院的委託,最終將應訴手續送到當事人的手中,至少需要半年的時間。所幸原告作為融資方比較熟悉被告的基本情況,為實現通過轉交原告送達應訴手續提供了有力的先決條件。2016年6月原告在一個星期內成功將開庭前的程序性訴訟文書轉交給了本案的9名被告,9被告均自願填寫了送達回證與送達地址確認書,大大縮減了通過其他途徑送達的時間,確保了庭審的順利進行。
該案送達問題的順利解決,得益於前海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結合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機制改革,深入研究、認真探索有效送達的新方式,完成了《民商事送達機制改革研究報告》的調研課題,制定了前海法院《關於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對域外送達規定進行了系統梳理,並在傳統送達方式基礎上,借鑒香港及英美地區的法律慣例,創新設立了涉港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律師轉交送達方式,為破解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送達難」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不僅如此,前海法院還探索推行了強制答辯制度,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明確告知被告應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和不按期答辯將要承擔的不利後果。被告未按期提交答辯狀的,法官可以通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承擔,對被告的行為予以懲罰;推行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或申請對方當事人開示書證制度、律師調查令制度,為當事人與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提供幫助。這一系列的改革,不但促進訴訟參與人積極開展訴訟合作,讓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也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推進庭審方式改革,統一裁判尺度,增強司法的引導和控制力,提升訴訟效率
在前海法院主審法官郭甯華的辦公室,郭甯華正在認真地研讀《實施審判精品戰略工作指引》,他表示,為了系統性地提升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訴訟效率,前海法院以實施「審判精品戰略」為載體,從改革庭審方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入手,增強司法的引導和控制力、裁判的可預期性與確定性。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適用普通程序的複雜案件,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固定訴訟要素、完成證據交換、明確爭議焦點,使庭審更為高效和具有針對性;完善鑒定人、專家出庭的程序、保障、費用負擔等程序性問題,充分發揮其在重大疑難複雜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中輔助法官解決專業性問題的作用,實實在在地加強了法官對訴訟進程的主導與控制。在庭審之後,通過強化審判委員會的審判指引功能,完善專業法官會議諮詢功能,健全統一裁判標準的制約與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裁判指引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中的指導作用,探索建立遵循先例裁判的理念,明確類似案件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案件審判品質,增強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可預期性。
完善域外法律的查明適用機制,保障當事人選擇准據法權利,提升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
2016年10月,前海法院審理了原告東亞銀行訴被告L公司等主體的涉港融資租賃案件,這是該院首宗適用香港法審結的案件。通過媒體報導後,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被媒體稱讚為前海法院的一小步,中國國際化、法治化的一大步,也讓境內外企業看到了前海法院為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所作出的創新和努力,這對增強香港乃至全球資本對投資前海及內地的信心,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據本案的主審法官彭亮介紹,該案因L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租賃機器設備的協定,原告東亞銀行將被告L公司及其他擔保人訴至法院,由於原被告住所地在香港,並約定適用香港法。案件通過前海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港籍調解員羅偉雄主持調解,雙方適用香港法達成調解協定,經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的程序規定、其他規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亦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對當事人達成的全部調解協定內容予以確認。
通過這一案件,可以更加深入地瞭解到前海法院為完善域外法查明與適用作出的探索,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研究基地的建設為契機,制定《域外法查明辦法》等系列制度,完善涉外、涉港澳臺因素的識別機制,依法保障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意思自治,健全局外法律查明與適用機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中專家意見的認定制度,明確在域外法查明中聘請中外法律專家的職能。另外,還通過完善港籍陪審員參與涉港案件審判制度,任命金融、投資等領域專家型港籍陪審員13名,保障涉港案件的公正高效處理,提升司法民主和增進司法互信,也提升了前海法院的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
來源:香港商報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