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後,大批巡警趕往港鐵站,以橙色封條封鎖現場,地鐵站外也有多輛警車戒備,氣氛相當緊張。後不到一小時,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也到達現場,並在早上10點40召開了發佈會。
眾所周知,案發時正值上班高峰期,港鐵又是人流量很大的交通點,那麼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Madam是否應該開槍呢?有沒有考慮到流彈可能傷及路人?
在香港,警隊對警員使用槍械有非常嚴格的指引,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
3.平息騷動或暴亂。
另外,按照指引,警員必須先發出口頭警告,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使用不同程度武力,當不能以溫和武力解決時才能使用槍械!警隊訓練時,也會指示警員若開槍,應射向對方軀乾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能瞄准易致命的部位開槍,比如頭部!
所以面對現場群眾及媒體的質疑,發言警司強調,警方對於開槍有充足訓練及指引,警員當時經過形勢評估,並有信心擊中疑犯時才會開槍!當時開槍女警及疑犯距離並不遠,對方亮出刀後,警員曾嘗試退後(stepback),最終開槍是因為疑犯亮出威脅生命的武器(life-threatening sharp-edged weapon),警員及其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under the threat of life)。
我國大陸警察開槍條件的規定還不夠細化。目前警察開槍合法性的主要依據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其中規定的一些情形太過原則化,實際操作中不好把握。
警察使用槍支,可以說是其所有權限中最為極端和嚴厲的強制手段,是一種「致命性強制力」,不到萬不得已,不出現公共安全與秩序受到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決不使用的最後手段。因此,用槍不可不慎重,規則不可不細化。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賦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突出強調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務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護,並規範了槍支管理。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則是男女平等。這次是首次有女警於值勤時開槍並擊中疑犯。香港女警從持槍到開槍,也經歷了很多的故事。1990年代前,僅警隊特別部門如政治部等的女警才有佩槍,一般女警只主力負責文書及婦女事務,毋須面對面與匪徒搏鬥。香港女警初期甚少從事前線警務工作,直至1990年代香港有大量持槍行劫案,警員不時面對槍林彈雨,終於1995年開始讓女警佩槍。然而,女警配槍後也未有大量前線警務工作,女警察多數被認為在工作中不如男性。這次女警開槍事件引起媒體廣泛報到,是香港警察真正走向男女平等的重要體現。
開槍之後會如何?
在香港,警察開槍後的警槍會被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鑒證科搜證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將報告交給警務處處長,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合理。
對於開槍警員,還要判斷他是否可以繼續執勤,及佩槍執行警務工作。開槍警員一般會獲准放假數天,並獲安排面見心理醫生,評估開槍後的心理和情緒狀況。本案件中,開槍的PTU女警,當即便由重案組探員陪同返署助查,她的佩槍也已交給鑒證科。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當警察配槍是一件很威風的事情,就每一個警察而言,開槍對他們來說都是一次艱難而重大的決定,甚至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槍開好了,是英雄,開不好,分分鐘被停職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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