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萌芽階段解決爭議
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則
如何解決爭議的問題,實際是如何確保稅收確定性實現的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則。
加強稅制協調,是避免或減少稅收爭議的前提。“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制的差異性較大,對稅收要素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國家稅制不健全、不規範,稅收征管執法隨意性強,需要加強稅制建設,提升稅收法治化水準。
尊重、遵從稅收協定,是稅收爭議解決的基礎。國際稅收協定是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的準繩。要推動國家間稅收協定的完善,維護跨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的系列舉措,為稅收爭議解決提供了基本遵循。
強化稅收征管國際合作,是構建稅收爭議解決機制的核心。中國倡議推動的“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論壇是重要平臺,應用好這一平臺,有效化解稅收爭議。
應積極探索構建稅收爭議解決機制。充分利用好相互協商程式等傳統解決稅收爭議措施,在BEPS框架下尋求有效的稅收爭議解決方法,如仲裁條款的應用。構建適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特點的稅收爭議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論壇框架下組建稅收爭議審議專家組,由稅收爭議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和企業共同參與審議過程。審議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通過公開審議結果可以使其對各國稅收信譽有一定約束力。同時,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區域性組織合作,共同協商處理稅收爭議。
多方共同努力,採用多層次解決辦法
防止和解決稅收爭議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採用多層次解決辦法。一是事前做好充足準備,稅務部門要做好國別投資指南,向擬赴境外投資的納稅人介紹“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制度、稅收執法情況、清廉指數等,提供稅收風險預警。二是引導企業依法經營,合法享受稅收權益。在企業遭遇稅收歧視時,提供稅收援助和輔導,爭取稅收無差別待遇,當依據相關國家法律解決不了爭議時,鼓勵企業提請啟動稅收協商程式,維護企業合法稅收權益。三是拓展爭議解決管道,完善爭議解決機制。開通稅務糾紛受理專門通道,協調解決“一帶一路”涉稅爭議事項。鼓勵社會仲介機構開展跨國涉稅服務。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引入國際稅收仲裁條款,設立“一帶一路”稅收仲裁委員會和“一帶一路”國際法院。逐步推進多邊稅收協定的談簽,為出境投資企業提供穩定可預期的稅收環境。四是推進平臺智庫建設,研究進一步完善國際涉稅爭議解決機制。
建立多邊協商的事先裁定制度
依賴交易後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問題有時難以達成一致,我認為應在“一帶一路”國家之間建立多邊協商的事先裁定制度。
事先裁定是一項提高稅法透明度、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增強稅收執法統一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
結合各國經驗進行充分考慮後,我認為“一帶一路”國家國際稅收事先裁定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由納稅人向本國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支付申請費用,設置這一“門檻”是為了確保工作效率,申請費用應在作出裁定的國家間分配。接受申請的國家稅務部門應向相對國稅務部門發出事先裁定的動議。雙方或多方稅務部門通過磋商機制確定事先裁定結論,做出有效的法律文書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據此在各國完成稅收處理,實現避免雙重徵稅和提高國際稅收遵從度的目標。視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是否將單個案件的裁定上升為多邊解決機制中具有參考意義的稅收解釋文本。
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探索爭議解決方式
“一帶一路”倡議覆蓋地域廣闊,跨境投資多集中於基礎設施投資且投資期長,沿線各國國內稅法體系、稅收協定網路和稅法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增加了產生涉稅爭議的風險。
現行各國國內爭議解決機制包括:發佈稅收協定和國內法釋義與執行指南,供納稅人參考;建立稅收裁定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具有約束力的稅務部門意見;根據轉讓定價規則,實施單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實施合作遵從計畫。
國際爭議解決機制以相互協商程式為主。
當前,無論是各國國內爭議解決機制還是國際爭議解決機制,都不足以滿足“一帶一路”倡議的需求。
各國應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探索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完善相互協商程式;簽署多邊框架協議;與其他國家公開透明地合作,執行BEPS四項最低標準;推進“一帶一路”稅收能力建設專案;採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小組。
從稅收的角度看,雙重徵稅是對跨國經營最大的挑戰,可能會導致企業稅後利潤明顯減少。
雙重徵稅關乎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徵稅權的分配。轉讓定價、常設機構的判定等稅務事項都有可能導致雙重徵稅。
即使在締結了避免雙重徵稅稅收協定的國家之間,其界定和實施也更多地依賴於國內法律法規。這種類型的磋商非常耗時,有時甚至不能避免雙重徵稅。
有鑒於此,建立切實可行的爭議解決機制,對納稅人和稅務部門雙方,都越來越重要。企業非常希望,“一帶一路”國家的稅務部門能夠共同努力避免雙重徵稅,促進跨境業務發展。
向富有建設性的交流轉變
合作遵從計畫是在大企業涉稅事項過於複雜且稅務部門管理資源有限的客觀條件下,稅企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信合作的原則,通過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條款對雙方各自關心的問題作出約定,簽署合作遵從協議。合作遵從計畫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創新,在很多國家被廣泛採用。合作遵從計畫的目標是使稅企雙方從“對抗性”的對話向富有建設性的交流轉變。稅企雙方就當年的納稅申報表達成一致,對未決的重大交易事項進行討論,從而避免爭議,保障稅收確定性。
合作遵從計畫對稅企雙方都有利。對稅務部門而言,能夠提高風險管理效率,使其更加有效;增強納稅人稅收狀況的可預期性;減少潛在跨境稅收爭議;有利於吸引外資。對納稅人而言,能夠提高問題解決效率,降低遵從成本。
優化涉稅爭議解決機制
應以“共商共建共用”總原則為指導,積極推動建立和優化涉稅爭議解決機制。
一是增強稅收風險管理理念,構建稅企協同溝通機制,發佈稅務風險預警指引。規範企業境外經營行為,努力降低稅務風險。二是儘快在稅收爭議解決中引入仲裁機制。成立“一帶一路”國際稅收爭議解決中心,作為獨立的第三人通過調解和仲裁的方式解決稅收爭議。三是完善稅收服務體系,為“走出去”企業的稅務問題提供多樣化的解決方案。
對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的介紹
稅收爭議解決的傳統方法主要包括行政復議、司法裁決、相互協商程式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這裏重點介紹下ADR,ADR是非司法解決途徑,通常由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幫助爭議雙方解決或減少矛盾,採取的措施包括無強制性法律效力的調解、具有強制性遵從效力的仲裁,國際稅法遵從保障計畫(ICAP)和跨國聯合稽查。根據ICAP,相關國家稅務部門將與納稅人共同審核一系列相關檔,包括納稅人的國別報告,若進展順利,這些報告沒有實質性改變,企業將得到確定性保障,兩年之內不會收到來自其中任一國稅務部門的進一步合規干預。
ADR主要用於處理長期積壓的專案,這些專案通常具有以下特點:相關爭議是關於事實而非技術性問題;依據案件的特定性質,採用司法手段很可能耗時耗力;相關事實不確定;缺乏相關各方的技術立場的澄清或理解;各方具有協調合力解決的意向。
ADR參與各方需具有如下思維:合作協調,不進行對抗性衝突,雙方均旨在解決問題,仍然堅守稅收法定這一基本原則。
應結合“一帶一路”稅收爭議解決實踐,將相互協商程式與國際仲裁或者國際司法解決程式有機銜接。
在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對相關部門參與國際仲裁與國家司法解決機制協力義務和責任的明確規定。制定實操細則,構建稅務部門、商務部門、發改委等機構參與稅收爭議國際仲裁與國際司法解決機制的協同工作機制。
為做好相關工作打好人力資源基礎。培養精通國內外稅法的仲裁人員,以及具有國際稅收知識和國際稅收爭議處理經驗的稅務系統內專業人才,扶持有這方面服務能力的仲介機構發展。
提高涉外稅收爭議解決能力
建議從內外兩方面入手,提高“一帶一路”稅收爭議解決能力。
對內,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成立“一帶一路”稅收爭議解決中心,統籌人力、物力及其他行政資源,形成總局、省局、市局三級聯動的稅收爭議協調解決機制。與外交部、外管局、公安部建立跨境爭議公共平臺,確保境外稅收爭議工作協調推進。加強涉外稅收人才培養,打造精英團隊。鼓勵仲介機構組建跨行業境外稅收服務聯盟,協同幫助解決企業境外涉稅爭議。
對外,完善稅收協定網路,對尚未簽訂協定的,加快談簽進程;對簽署時間較早久未更新的稅收協定,積極開展協商,打上“升級補丁”。引入“一帶一路”稅收仲裁機制,對期限內無法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稅收爭議的案件,啟動更有強制力、約束性的稅收仲裁程式,提升爭議解決效率。
打造多層次、高效的涉稅爭議解決體系
面對“一帶一路”複雜的跨境涉稅爭議問題,需要建立多層次、高效的涉稅爭議解決體系。
一是在相互協商程式中適時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協調複雜涉稅事項。事先裁定是稅法確定性和預測性原則的重要體現,可有效緩解一國稅務當局與外國投資人的涉稅爭議和糾紛。二是探索引入國際稅收仲裁程式。國際稅收仲裁機制是附屬於國際行政救濟機制的仲裁程式,是對傳統的相互協商程式的延伸或補充。未來可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謹慎引入這種後續補充性的仲裁程式。三是建立“一帶一路”涉稅爭議解決中心。履行如下職能:組織涉稅爭議解決對話溝通、聯席會議,組織專家研究解決方法和解決途徑;對分歧較大的稅收爭議,選舉專家委員會,依據國際稅法原則、慣例、生效判例得出客觀的解決建議,供爭議雙方參考;向機制理事會提出法律解決方案,並適用於未來發生的國際稅收爭議。隨著“一帶一路”涉稅爭議解決中心逐步完善,可以考慮借鑒歐盟模式建立“一帶一路”稅收合作委員會,發佈多邊共治檔,以議定書、指引性檔、備忘錄等形式指導跨境涉稅爭議的協調解決。
通過創新減少和解決涉稅爭議
對內,建立大企業稅收征管體系,打造數位化、智能化稅收征管系統。對外,建立政府間數位化、智能化稅收征管合作平臺,處理好遵守國際稅收規則和維護稅收主權之間的關係。建立“一帶一路”跨國稅收權益分享規則,處理好價值創造地、價值實現地和價值創造因素來源地之間的權益分配。建立“一帶一路”納稅人權益保護規範,激勵投資和貿易,促進經濟發展、稅基增長和稅收增加。
想在高效徵稅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之間達到平衡,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以墨西哥為例,調解是消除涉稅爭議的重要手段。調解機構為稅務監察專員公署(PRODECON),成立於2011年。公署獨立於財政部和稅務局,其決定具有終決性。稅務監察專員認定符合條件,可安排會議與稅企雙方就相關問題展開討論。稅務監察專員有權處罰拒不參加調解程式的稅務人員。
2014年~2019年,墨西哥調解機構共受理超過10500個調解申請,其中50%已結案,平均結案時間為9個月,2/3實現完全和解或簽訂部分和解協議。其中,轉讓定價問題的調解成功率達到90%。通過調解,納稅人共支付了15億美元稅款。
構建國際稅收仲裁機制
在未來建立國際稅收仲裁機制時,可做如下考慮:首先,將稅收仲裁機制定位為相互協商程式補充。規定只有在雙方主管當局在規定時限內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將案件提交仲裁解決。即使已提交仲裁,雙方主管當局仍可協商達成協議,以此最大限度地爭取雙方主管當局達成解決爭議的共識。其次,將仲裁的事項限定在執行中雙方之間最容易發生爭議的稅收協定條款上。再次,限制作為第三方的仲裁庭對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稅收協定條款的解釋權力,讓仲裁庭在雙方就案件涉及的所得金額、費用額及應納稅額所提出的建議案中擇其一而做出裁決。最後,規定仲裁裁決的僅對提交仲裁的個案具有約束力,而不具先例價值。
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要有機結合
在共建“一帶一路”的過程中,長期基礎設施投資需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可預測性和確定性。當前面臨很多不確定性,一是法律規則的缺失,如國與國之間缺乏稅收協定,國內法律不夠完善。二是法律間衝突,缺乏共同框架。三是執行困難,管理和執行能力不足,導致執法隨意性。
“一帶一路”涉稅爭議解決目標是消除貿易的稅收壁壘,使用適應性強且靈活的解決方法,快速、有效、一致地解決爭議。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要有機結合,程式設計要標準化、制度化,從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信心。
建立規範化、流程化的爭議解決機制
應建立規範化、流程化的跨境涉稅爭議協調解決機制:一是構建“一帶一路”“走出去”企業資訊數據平臺,做好事前登記和過程跟蹤。二是完善更新雙邊協定中的涉稅爭議解決條款。三是開展多邊涉稅爭議稅收協定文本建設。在自貿區談簽文本中嵌入跨境涉稅爭議協調解決條款或議定書,逐漸形成多邊跨境涉稅爭議協調解決文本。四是建立“一帶一路”稅收合作委員會,指導跨境涉稅爭議的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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