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修訂《管理辦法》是實施《預算法》和推進預算體制改革的需要。2015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新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明確了資金使用部門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嚴格要求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十八大將預算體制改革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大力推進存量資金清理、加強資金統籌等工作;近期市委部署了以預算編制為抓手的預算體制改革工作,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上述工作均需要通過修訂《管理辦法》加以落實。
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扶持民營及中小微企業發展新政策新措施的需要。一是近幾年來,市委市政府根據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制定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深圳市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8號),在專項資金中增設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企業重組外地上市公司資助和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助等專案,《管理辦法》需作相應的調整和修訂,加以明確;二是國家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省政府新出臺了《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需通過修訂《管理辦法》貫徹落實相關新政策。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闡述了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目的,並對專項資金的定義、適用範圍、預算規模和管理使用原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二)第二章“管理部門職責與分工”部分。主要貫徹落實《預算法》的主體責任要求,按要求重新規範了財政部門、經貿資訊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資金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專案審核和撥付、績效評價和資訊公開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強化了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組織協調、組織實施財政監督和總體績效評價的責任。
(三)第三章“資助對象、使用範圍及資助方式”部分。本次《管理辦法》修訂後將資助對象擴大到深汕特別合作區,即專項資金資助對象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和服務機構,包括:1.民營企業;2.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中、小和微型企業;3.為民營和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專業化、公共性服務的仲介機構和社會組織。為貫徹落實扶持民營及中小微企業發展新政策新措施,對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在專項資金中增設的專案,在《管理辦法》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中加以明確,增加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企業重組外地上市公司資助和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助等3個專案,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由原來8項增加至11項;並將已建設完成並驗收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路建設專案”和以及配套的“公共服務專案”調整為“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基地)獎勵專案”。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主要包括補貼、獎勵、貼息三種方式。
(四)第四章“資助條件及標準”部分。根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和實際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原有使用範圍的相關專案的資助條件及標準進行調整,主要思路是向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傾斜,加大對小微企業扶持力度。譬如鑒於近年來我市小微企業經營較為困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較為突出,為擴大小微企業受益面,改善小微企業融資貴問題,將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資助專案資助標準“對小型微型企業當年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於300萬元的貸款給予擔保費30%的補償”調整為“對小型微型企業當年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於500萬元(含)的銀行貸款給予實際發生的擔保費100%的補貼;單筆擔保額500-800(含)萬元的銀行貸款給予擔保費80%的補貼”;為加大對小微企業扶持力度,有效擴大政策的受益面,將管理諮詢專業服務專案資助標準從“給予不超過40%的補貼”調整為“給予中型以上企業最高40%、小微企業最高50%的補貼”;將小型微型企業培育資助專案資助標準從“單個專案最高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提高至“單個專案最高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五)第五章“專案申報和審核”部分。為貫徹《預算法》精神,根據正在修訂的《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內容,按要求對專案申報責任、工作分工和專案審核程式等內容進行了統一規範。
(六)第六章“預算管理”部分。為貫徹《預算法》的精神,專門增加了預算管理章節,根據專項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的工作實際,將專項資金原“支出計畫”的管理模式,修改為“預算編制”管理模式。
(七)第七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部分。為保障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強化績效評價和檢查工作,明確資金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各自職責,並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公職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專案申報單位存在多頭或重複申請市財政性資金,違規截留、擠佔、挪用、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性資金,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等行為的,追回資金並列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並根據情節嚴重情況,三年或五年內不受理其財政資金申請,依法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受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服務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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