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規制個人執業
律師執業機構最早源自於個人執業。隨著法律職業群體的擴大及律師執業機構制度的成熟,個人執業的疏職風險也越來越大,各國各地區對個人執業的監管也日趨嚴格,律師法對個人獨立執業組織在執業行為、執業道德方面規制的觸角也越發深入。
二、有效規制合夥律所的責任承擔與管理
三、公司制律師執業機構初具規模
日益龐大的法律服務市場和日益複雜的新型法律問題催生了對律所團隊服務、一體服務的需求,公司制律師執業機構也逐漸發展壯大,並在至少一半的代表性國家和地區的律師法中上升為制度。法律公司這一形式已在律師執業機構形式中佔據了一席之地。公司制管理也意味著更成熟完善的運營與管理模式,這將有效彌補傳統律所在運營管理方面的不足,促進法律執業的規模化發展。
四、去地域化的法律聯盟與法律集團是未來風向
律師執業機構最先進的形態,當屬法律聯盟與法律集團。只有這兩種形式,才能有效在全球差異化的法律背景下做到基本規則的統一,助推法律執業群體和執業組織的全球一體化發展。新加坡在這方面的實踐經驗值得我們深入研究總結。
五、將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納入律師執業機構範圍
擴大律師執業機構的概念,將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等從事律師性質職業的組織團體全部納入律師執業機構,而不區分其企業、單位性質,是律師執業機構的重要開放革新舉措。
六、混業經營、開放融資、律所上市是趨勢
與公司制、集團化律師執業機構相適應,混業經營、開放融資和律所上市將是一段時期內國際律師執業機構發展的重要方向。蓋特利(Gateley)是英國第一家上市的律師事務所,自2015年6月上市。據粗略統計,在legalfutures網站2020年1月6日的一篇報導中,至少提到了knights、Emms Gilmore Liberson、Keystone Law、City firm Rosenblatt、DWF、MJ Hudson、Anexo Group、Redde、NAHL、LCM、Manolete Partners、ULS Tech等13家上市律師執業機構。[1] 而據澳大利亞Business News Australia在2019年6月的一篇報導,澳大利亞已有Slater & Gordon、Shine、Xenith IP Group、QANTM Intellectual Property、IPH和Australian Family Lawyers共6家上市律師執業機構。[2] 混業經營應市場需求而產生,開放融資、律所上市則既有助於通過公開透明的機制加強對律師執業機構的監管,也可推動律師執業機構更加適應並引領市場化、國際化的社會發展方向,在組織機制上更加健全有力。
七、對外國律師執業機構給予對等待遇或國民待遇
律師執業機構隨著服務企業的全球化步伐也走出國門,遍佈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順應這一趨勢,各國各地區也多在律師法中對外國律師執業機構作出規定,創設了豐富的國際化律師執業機構形式。
各國因開放程度不同而給予外國律師執業機構對等待遇或國民待遇。對等待遇一般以原資格國對本國律師執業機構給予對等待遇為前提。國民待遇則可表現為無差別的對待外國律師執業機構與本國律師執業機構,如允許外國律師與本國律師合夥,或成為本國律師執業機構的管理人、投資者等。這兩種方式適用於不同的國情,均具有合理性。
至此,有關律師執業機構的系列觀察共四篇暫已結束。下一系列將是對律師屬性定位與使命職責的觀察,希望大家繼續關注。
[1] Neil Rose, Strong year for Law PLC as most firms’ shares surge, https://www.legalfutures.co.uk/latest-news/strong-year-for-law-plc-as-most-firms-shares-surge.
[2] Business News Australia, Australian Family Lawyers to make ASX debut this week, https://www.businessnewsaus.com.au/articles/australian-family-lawyers-to-make-asx-debut-this-wee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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