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將企業合規制度納入刑事法制
由 wuyong | 12月 16, 2020 | 聚焦法治 |
民營企業面臨刑事案件高發態勢專家建議
將企業合規制度納入刑事法制
近年來,民營企業頻發包括貪腐案件在內的刑事案件,這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壹個風險。
民營企業面臨刑事案件高發的態勢,從外部來看,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原因;從內部來看,也有企業自身的原因,比如民營企業存在管理相對不規範、輕視刑事風險的傾向。
近日,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陽光誠信聯盟主辦的“民營經濟保護刑事法治論壇”舉行,與會專家在論壇上作出上述分析。
與會專家建議,將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納入刑事法制範疇已經是大勢所趨。同時,通過合規加強企業的自我監管,特別是在強大的行政監管和刑法的外部壓力下,激活企業自我監管,對整個犯罪治理而言是壹場關鍵的革命。
據媒體報道,近日,菜鳥網絡原副總裁及地網業務負責人史某嚴重違規被內部公告處分。在此之前,史某已經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開資料顯示,史某曾擔任復興地產副總裁,2016年加盟菜鳥網絡。
根據公開信息梳理,今年以來,菜鳥網絡已經有多名員工涉貪腐刑事案件。
今年1月,浙江菜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派駐在菜鳥某物流園區的甲方物業負責人胡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壹審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今年10月,浙江菜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業務拓展專家蔣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壹審同樣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今年4月底,美團通報今年壹季度生態反腐刑事打擊案件查處結果。通報顯示,通報期內,美團共發現各類刑事案件12起,移送公安機關查處33人,其中內部員工7名,包括LBS平臺兩輪事業部硬件部總監朱某等中高層管理幹部。
今年端午節前夕,美團對外通報6起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合作商違規案件及處罰情況,其中刑事類案件兩起。
今年中秋節前夕,美團再次對外通報兩起違法舞弊案件。其中壹起為美團員工索賄案件。經合作夥伴舉報,美團到家事業群某已離職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商戶違規設置補貼,索取賄賂金額巨大。涉事人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9月,南都商業數據新聞部發布《2020上半年互聯網企業反腐報告》。報告顯示,今年上半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外公布的、企業自行通報對外披露的互聯網行業腐敗舞弊案件約60起,超過100人被開除或被移送公安機關。
“值得註意的是,2020年上半年曝出反腐案件的互聯網公司中,多數公司通過自我審查、自行通報的方式發現和舉報反腐行為,這意味著互聯網公司對腐敗舞弊的打擊行為已成為常態化。”《2020上半年互聯網企業反腐報告》稱。
內部人員貪腐案件僅是民營企業遭遇刑事法律風險的壹個縮影。
在“民營經濟保護刑事法治論壇”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檢察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孫春雨稱,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2015年、2016年、2017年民營企業犯罪的案件是650件、1255件、2016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韓軼認為,民營企業面臨刑事案件高發的態勢。
“刑事法律風險正在成為企業發展的約束性瓶頸,企業壹旦遭遇刑事法律風險,輕則元氣大傷,重則一蹶不振。”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曉亮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在論壇上,與會專家就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的原因進行了討論。
韓軼認為,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是內外兩方面因素的疊加。
從外部來看,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原因;從內部來看,也有企業自身的原因,比如民營企業存在管理相對不規範,輕視刑事風險的傾向。
韓軼分析說,值得註意的是,民營企業的刑事犯罪風險源於立法或司法自身不足的問題,比如說立法模糊問題,在我國壹些特殊的犯罪違法二元模式下,部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容易將民營企業的壹般行政違法行為作為刑事犯罪來追究,這在涉及企業管理的法定犯中尤為突出。
在韓軼看來,民營企業從內部產生的刑事風險,首先是民營企業人事管理相對不規範。比如,商業賄賂領域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等;其次是在財務管理上相對不規範。比如,職務侵占罪相關的罪名,還有挪用資金罪等;最後是在民營企業業務開展過程中,比如說拓寬市場,和客戶打交道,涉及商業賄賂領域的行賄罪,還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
孫春雨同樣認為,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的原因,包括內因和外因兩種因素。
“從內因上看,民營企業家過去刑事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在企業內部存在壹些現象,比如身份錯位,比如在財產的權益方面錯位。個人的財產和個人在民營企業的合法收入,還有民營企業的財產界限也不是很清楚,所以在從事壹些經營行為的時候觸及了刑事法律底限。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由於民營企業還沒有建立現代化治理體系所造成的,企業內部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限的監督和制約。”孫春雨稱。
在孫春雨看來,從外因上,過去營商環境不太好,民營企業獲取的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的渠道不暢通,導致出現壓力型犯罪。民營企業家觸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等,也就是說,民營企業家的犯罪多集中在企業融資上,大多數都是為了緩解企業的經營困難迫而不得已實施了犯罪。
對於立法的滯後性,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處長吳嶠濱認為,刑事立法、經濟立法,有的是滯後,有的是有漏洞,還有的是始終采取刑法先行的模式,比較典型的融資領域,在投融資領域,大家經常舉例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構罪前提是要非法,但是什麽是非法?其實長期以來沒有壹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韓軼的建議是,推動民營企業建立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和權益保障的內控機制,避免司法上隨意入罪、隨意輕罪重罰。
在孫春雨看來,防範刑事風險,還是要內外兼修,以內為主。從外部環境上來看,民營企業家犯罪的誘因基本上得到了改善和消解,所以未來應該側重於內部的機制建設。從意識上講,民營企業家要意識到刑事風險的極端嚴重性,不要觸及底線,另外要建立完備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梳理企業存在的風險點。
孫春雨認為,還要加強企業的內控、審查、反腐建設力度,消除刑事風險發生的機會,另外要強化懲戒、追責,不能因為企業是家庭式、親友式、合夥式的經營,就強調合作,輕視問責,要把民營企業的反腐納入國家反腐規劃,完善相應的刑事法律、堵塞漏洞、嚴密法網,強化對企業刑事合規的引導。
“在立法和司法上,應當建立民營企業刑事合規的激勵和引導機制。”韓軼說,“未來的刑事立法或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建立有較好刑事合規體系的民營企業,在罪責有無、大小的認定上,要給予壹定的司法獎勵,給予積極正面的評價,從而倒逼民營企業積極主動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刑事合規體系。刑事合規的程度可以構成刑事抗辯的壹項理由,甚至應當在量刑的要素中占有壹席之地,這樣才能夠使得具有較好刑事合規體系的民營企業獲得相應的從寬處理,包括出罪,或者重罪改成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認為,刑事司法是推進合規體系建設的重要杠桿,在我國,將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納入刑事司法體系,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已經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首先,要把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企業承諾進行合規體系建設或者是合規整改的,可以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比如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從輕量刑等。其次,要探索構建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於輕微的企業犯罪,承諾合規體系建設或者合規整改的,可以給予壹至兩年的合規考察期,合規體系建設達標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謝鵬程稱。
在謝鵬程看來,這既是以更大的力度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國家和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在過去幾十年裏,中國民營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從實踐來看,在民營經濟保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民營經濟刑事保護需要刑事法學界、司法實務界和企業界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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