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全文見四版),就法官、檢察官懲戒相關問題作出明確。
《意見》明確,法官、檢察官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實施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意見》要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的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的50%。
《意見》對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如法官、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懲戒委員會應受理異議並作出決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但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
《意見》明確,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並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需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當事法官、檢察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覆議,並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
《意見》要求,如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屬實,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據介紹,《意見》適用于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後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對司法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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