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家屬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訴法》第232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公交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作為承運人的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結合本事件,公交公司與乘客為締約合同雙方,即使司機在事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應對乘客的死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紅色小轎車的法律責任及索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等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人駕駛;赤腳、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駕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時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車輛,曲折競駛,駕駛人身前載人;駕駛牽引車所牽引掛車的總品質超過牽引車的准牽引總品質。
結合本案,紅色小轎車女司機當時穿著高跟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但從現有公佈材料來看,本事件的發生誘因為劉姓女乘客與司機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公車逆行,沖出圍欄。紅色小轎車屬於正常行駛,在本事件的始終並未起到消極影響。根據現有材料,若本事件訴至法院,紅色小轎車司機應不承擔相關責任,但不排除其承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關責任。
對於紅色小轎車的損毀應如何索賠,則要購買的車險種別而定。一般而言,汽車基本險有五類,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此處介紹前三種:
1、交強險: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車損險:主要賠償單方事故車輛的損失,但不包含玻璃單獨破損的損失,停放中造成的損失,如無法找到責任人,賠償損失的30%,碰撞事故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價格隨車輛購買價格增加而增加。
3、三者險:主要賠償範圍同交強險,但是必須在交強險賠償完後才能賠償,賠償時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保費價格根據保額的大小對應相應的保費。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他乘客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結合本案,劉姓女乘客與司機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到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屬於《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有權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人使用法律賦予他們的這項權利和武器。
那麼,他們沒有阻止,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的材料來看,其他乘客劉姓乘客並未有肢體、言語或其他行為上的協助或誘導,並非屬於法律上的共犯。至於他們內心想法如何,法律並未給予限制。
騷擾司機,乘客可以正當防衛嗎?
如果其他乘車人採取一定的暴力制止攻擊車長的乘客,這樣的暴力行為違法嗎?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他乘車人採取暴力制止乘客正在攻擊車長的行為,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在該時間發生時有防衛意圖且客觀作出防衛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在法律層面上分析,正當防衛並不局限於自身,也包括正在對他人施害的情形。因此其他乘車人可以在必要合理限度內實施防衛。
思考過後更要反思
導致重慶萬州公車墜江慘劇發生的一大重要原因,是公民規則意識、法律意識的普遍缺失。劉某因錯過站毆打司機,在她眼裡,根本不知道規則為何物,自然也就談不上遵守規則、尊重他人,結果咎由自取、喪命江底,還連累一車人陪葬。而衝突另一方公交司機也不敬畏規則,置一車乘客生命安危于不顧。其他乘客也缺乏規則意識,公車正在行駛中,乘客與司機的吵架、對打已對他們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危險,其他乘客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及時加以制止,悲劇或許不會發生。
一次事故足以說明,當前社會規則意識的的缺失,這其實是社會的一個縮影。乘客劉某無知無畏,司機至乘客生命不顧,其他乘客則是,以麻木不仁自求平安,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選擇了冷漠,實際上是社會、人心的某種隱喻。我們不評論其他乘客的對錯,但是,如果這種情況不被重視,很快便會使整個民族萎靡墮落。作為法律人,深覺法律應該有所作為。法律對人們行為和社會風尚起著重要的規製作用。近年來,乘客為一時之氣毆打公車司機、搶奪方向盤之類犯罪案件越來越頻繁地出現,我國刑法第114條和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在現實審判中,這類行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這體現的是法治不彰、規則不守,如此下去,如何以法治天下?通過這次事故,我們與其責備人性懦弱,不如呼喚制度落地、法律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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