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指引由
星辰前海律師事務所(聯合深圳市前海國合法律研究院)
及
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
合作完成
為有效防控疫情,我國採取了部分地區“封城”、限制人員流動、企業暫時停工停產等措施,特別是世界衛生組織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以來,部分國家和地區取消與我國之間的航班、進行入境管制等,我國的對外貿易和投資企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衝擊,為幫助企業防範和解決可能面臨的風險和爭議,我們編制了本指引。
K國某餐飲公司在我國有多家子公司,實力雄厚。我國某公司看好該餐飲公司在我國市場的未來發展,於2019年12月初與該K國公司進行洽談,達成受讓該公司30%股權的初步意向,但在盡職調查階段,受疫情影響,在我國經營的該餐飲公司的子公司長時間停業經營,遭受較大損失。我國公司可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投資意向協定?如果投資協定已經在履行階段如何應對?
當前處理涉外投資貿易事宜有何一般性的原則及前提尤其是有別於非涉外投資貿易的原則及前提
第一,約定優先原則。處理涉外投資貿易事宜首先應查閱合同及當事方簽署的其他檔,如上述檔中有相關約定,應優先按檔中的約定處理;在上述檔中無相關約定的情況下,才應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及參考本指引對相關問題的分析進行處理。
第二,首先確定准據法。有別于處理非涉外合同事宜的是,處理涉外投資貿易合同事宜首先要確定合同准據法,即應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或哪些國際條約、公約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確定時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應依據衝突法的規則處理。除非另有說明,本部分的意見和分析均基於相關涉外投資貿易合同的准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
目前各国均未因疫情直接针对中国的输入性或输出性投资采取任何负面措施,而仅对中国人员或货物采取入境管制、暂停签证、检疫隔离等措施。这可能会造成与中国涉外投资项目相关的人员、物资出入境受阻,从而影响涉外投资项目的合约达成或项目执行。
應當視專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專案檔案的規定及項目進行的階段而定。一般原則是,首先應當查閱專案檔案對於專案在何種情況下可取消、如何取消的相關規定,並依其進行。如專案檔案無相關規定,應根據專案進行的不同階段具體分析。
涉外投資項目處於剛簽訂投資意向書的階段能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而解除投資意向書
應當視投資意向書的內容而定。如投資意向書已具備投資協定的基本條款則不能擅自解除。以涉外投資中的涉外股權投資為例,如投資意向書已具備投資各方、投資額、股權比例、利潤分配等條款,該投資意向書不能以疫情影響為由而擅自解除。反之,如投資意向書不具備上述條款而投資方不再有投資意願,其即可單方解除投資意向書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涉外投資專案處於盡職調查階段,疫情造成投資標的所在國對中國公民入境管制、暫停簽證、檢疫隔離而導致盡職調查無法進行,應如何應對
對於必須現場進行的盡職調查,可委託當地仲介機構進行。對於不是必須現場進行的盡職調查,則可線上上完成。以境外礦業投資專案為例,對目標公司重要資質檔原件的核查、現場作業管理水準、安全保障措施、環保合規程度、社區關係的真實情況等,可委託當地仲介機構現場進行;對目標公司管理團隊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訪談,則可通過視頻進行。
涉外投資專案處於剛簽訂投資協定但尚未履行的階段能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而解除投資協定
疫情影響不能構成解除投資協定的充分理由,但可以是遲延履行投資協定的合理理由。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屬於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就投資協定而言,即便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亦未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是因為涉外投資項目通常有較長的履行期間,而疫情影響是暫時的;待疫情影響消失後,投資項目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涉外投資專案處於履行階段,疫情造成中國政府部門對中方投資者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備案等手續遲延
會對涉外投資項目造成什麼影響
這會使外國被投資方對交易的確定性產生擔憂,其可能要求中國投資方支付反向分手費或提供保證金,以提高中方的違約成本從而對抗交易的不確定性。中國投資方應對此有所預期,並提前評估投資項目在附加上述費用後,在商業上是否依然可行,從而合理決策項目的發展。
涉外投資專案處於協定履行階段外方投資者已履行或部份履行投資義務,因疫情造成作為投資標的的中國企業財務狀況惡化而導致價值貶損
外方投資者能否解除投資協定
首先應審查投資協定的相關條款。如投資協定約定,交割前投資標的價值較評估價值的變化超過一定幅度投資方有權解除投資協定,則照此執行。如投資協定無相關條款,則是否能解除投資協定應視價值貶損是否已達到交易顯失公平的程度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疫情在何種情況下會對境外投資標的的價值造成影響如何應對
如作為境外投資標的的境外目標公司在中國境內設有重要子公司、門店或工廠,或者主要供應商或客戶為中國企業的,疫情可能會對境外目標公司的價值造成影響。這種影響是由於疫情對目標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機構或業務夥伴的生產經營、資金情況、償貸能力等方面的影響而造成的。中國投資方可通過估值調整等合理方式保護自身利益。
涉外股權投資協定中存在對賭條款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團隊無法實現對賭協議約定的業績
對賭條款是否可以不再履行
如果疫情對業績的影響達到使繼續履行對賭條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程度,可以不再履行對賭條款,但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首先,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得到確認,除非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對賭條款應當依約履行。其次,疫情應視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在疫情嚴重影響業績,達到繼續按對賭條款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程度,可以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再履行。最後,如果以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繼承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而主張不再履行合同的,應當收集固定相應的證據。
2019年10月我國某知名建築公司與A國某文化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我國的建築公司負責為A國該文化公司在A國修建一棟文化博物館,工程材料及施工人員大部分由中方從中國提供,並在春節假期結束後開工。疫情發生後,A囯政府自2020年2月1日起限制中國公民入境。由於工程施工人員段時間內無法抵達A國開工,工期延誤已成定局。中國公司將面臨外方客戶的違約申索,中國公司應如何應對?
涉外工程投資的海外工程承包中本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這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准據法的不同分情況討論。國內的普遍觀點是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本次新冠疫情正符合“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若合同准據法並非中國法律,則需要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其次則要考慮合同准據法中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因為不可抗力這一概念在國際範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和範圍,大陸法系國家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存在不小的差異,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更是沒有規定相關概念。因此在海外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可一概而論。
涉外工程投資的海外工程承包中,為證明疫情的發生及造成的損失需要提供哪些證明
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則承包人應該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注意搜集證據、固定證據,並及時通知相對方,請求對方配合以減少損失。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1)證明發生疫情的證據
例如世界衛生組織認定此次疫情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新聞、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1號公告、專案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防控通知等。
(2)證明工期延誤的證據
例如停工通知、復工通知、往來郵件、施工日誌等可以證明工期延誤的證據。
(3)疫情與工期延誤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
可以包括國內和國外因素。國內因素如在國內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因疫情採取的管制措施,國外因素如專案所在國家的出入境管制導致人員、原材料等無法正常運輸。
(4)證明額外費用的證據
例如員工加班費、場地管理費、趕工費等等,保留相關收費的證明材料。
(5)己方已履行減損義務的證明
承包方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具有減損義務,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否則,承包商無權對擴大損失部分主張免責。具體包括設備材料清單和照片、對現場採取的保護措施等。
(6)其他證明文件
若工程合同中對技術人員有特別要求,而因疫情引起的出入境管制導致相關人員無法正常到崗的,保留無法履職的證明;各國海關因疫情而出臺的新政策導致時間、費用變化的也應當保留相關證據等等。
如果本次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情形,海外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以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要求減責或免責
這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准據法的不同分情況討論。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若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則承包人可以要求對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民事義務部分免責。若合同約定適用其他國家法律,則需要遵循相關國家法律規定處理減責或免責主張。
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准據法的不同分情況討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民事義務部分,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而言,免責方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具有減損的義務,即免責方有義務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避免損失的擴大,並且免責方無權對擴大損失部分主張免責。因此承包方不可因為不可抗力而消極怠工,應儘快採取措施,降低損失。例如工程合同中約定有技術人員,而原定技術人員因出入境管制而無法到崗的,應及時尋找可替代人員;原定原材料因進出口管制而無法運輸或運輸成本大幅增加的,應及時替換成其他產地的原材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若合同約定適用其他國家法律,則需要遵循相關國家法律的規定處理減責或免責主張。
如果合同繼續履行,首先承包方應注意兩國海關對於進出口方面的政策;其次應該關注專案所在地後續對於人員、設備、原材料是否有特殊的檢驗檢疫流程。
(1)後續簽訂海外工程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並對於不可抗力發生後的責任分配要進行約定;
(2)簽訂海外工程合同時因同時考慮國內法以及准據法,尤其注意法律規定中的不同之處,避免出現遺漏情況;
(3)根據本次疫情的經驗,建立、完善應急機制,制定針對突發情況的應急措施。
某汽車配件生產企業在2019年11月接到境外客戶價值150萬元的訂單,需分三期於2019年12月底、2020年1月、2月底交貨。該企業在如期完成第一批貨物如期完成交貨後,由於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正常開工,不能如期向客戶交付貨物。該企業能否以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或以其他事由,免除遲延交貨的責任?如果境外客戶提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該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被WHO定位為PHEIC是否構成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國際商事合同法律適用的慣例,若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及其具體條件,且新冠病毒疫情符合該條款規定,則優先適用該條款。若合同中並未規定“不可抗力”條款,則看合同中約定適用的准據法。目前各國對於“不可抗力”並無統一的規定和適用,因此需要關注准據法所適用的國家和地區是否有“不可抗力”或類似規定。在我國,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疫情期間因政府採取相應防控措施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屬於不可抗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則當事人可據此免除責任。
建議企業向中國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及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證據,例如政府發佈關於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停產停業、停止復工、採取隔離措施的公告,企業員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確診證明、隔離證明等。
除了“不可抗力”PHEIC是否可能構成“情勢變更”或“合同受阻”
PHEIC還可能構成“情勢變更”或“合同受阻”等情形。“情勢變更”概念通常出現在大陸法系國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即指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作為國際商事慣例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對於“情勢變更”的類似規定為“艱難情形”,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後,發生了處於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不能控制的事件,其風險不應由處於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該事件的發生會改變合同雙方均衡。“合同受阻”多出現在英美法中,是指發生了使合同喪失訂立基礎的事件,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根據“情勢變更”或“合同受阻”的定義,作為“PHEIC”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有構成“情勢變更”或“合同受阻”的可能。
根據WHO對於新冠病毒疫情的PHEIC定性企業如何降低或預防國際貿易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首先,應當及時將因疫情而導致合同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況通知合同相對方,以減輕對方損失,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證明,這是國際通行的及時通知和積極減輕損失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也有相關規定。其次,合同相對方可能因疫情為由解除合同,若合同因此解除,對於我國出口企業將造成嚴重打擊。為應對這一情況,我國出口企業應核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允許因疫情原因賦予合同相對方合同解除權的依據,另外可主張,合同相對方並未受疫情影響而產生符合解除合同情況的事由,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並不能免除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之責任。
再者,企業應與合同相對方積極溝通,對於可以如約履行的合同儘量依約履行;不能如約履行的,協商調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時間或採取替代措施,例如修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定,向對方積極解釋已作出最大努力減輕對方的風險或損失,最大程度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
不可抗力證明是否可為貿易合同雙方所認可存在何種效力
以中國貿促會開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為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搆應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證明, 屬於國際商事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該證明本身不會直接認定企業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證明發生了延遲復工、交通管制等客觀事實;即僅證明相關客觀事實,而非對該客觀事實的性質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作出認定。
貿易合同雙方是否認可不可抗力證明,取決於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以及雙方在疫情發生之後的溝通情況、補充協定等而確定。
目前國際上對於不可抗力證明的效力沒有統一的規則,且實踐中,不可抗力證明並不必然直接免除企業責任。目前各國對於不可抗力證明的態度有兩種:一是認可不可抗力證明為存在“不可抗力”的直接證據,二是將不可抗力證明作為間接證據或補充證據。據中國貿促會介紹,由其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
企業可通過線上認證平臺: http://www.rzccpit.com/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企業需要準備的佐證材料包括: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定、貨運代理協定、報關單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諮詢聯繫電話為010-82217027/7035/7010。另外,企業亦可與當地貿促會聯繫辦理,聯繫方式參見: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疫情期間,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訂單未發貨應採取何種措施,以充分履行己方義務降低違約風險
首先,應將未發貨的出口訂單進行分類,確定哪些可依約履行、哪些可能需要延遲履行、哪些確實無法履行,以便針對不同的訂單情況採取措施。對於可依約履行的出口訂單,應依約安排發貨,並與上游供應商保持溝通,以保證上游供應充足,同時應密切關注物流、海關、港口的情況,以確保正常發貨。
其次,若訂單確實需要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向境外進口商解釋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原因,例如政府為防控疫情採取停產停業、交通管制、出口管制、強制隔離等措施,造成員工緊缺、貨物無法運輸等情況,導致依約發貨存在困難,同時提供包括不可抗力證明在內的相應證明,採取措施以盡可能減輕境外進口商的損失;另外,可主動與境外進口商溝通協調出貨時間,修改訂單或簽訂補充協定,隨時向對方就訂單履行的情況進行更新。
最後,外貿出口企業應核查合同中以及合同約定的准據法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事由,充分瞭解己方和對方可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情形;同時要對雙方的書面溝通情況進行保存,保留自身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以應對雙方無法就訂單的後續處理達成一致意見、並產生商事糾紛、需要採取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的情況。
疫情期间,订单尚未安排生产境外客户催促交货如何处理
首先,应确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1月28日)发布前,是否已超过了订单约定的交付日而未交货。如果在该通知发布之前就已经超过了约定交付日而未交货,则企业已构成违约;如果尚未超过约定交付日,建议企业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向客户告知广东省在该通知中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时间和内容,并主动办理、提供包括不可抗力证明在内的相关证明。
其次,建议企业主动与客户沟通,根据政策变化和人员、物资、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因素,修改订单中的货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与合同相对方的一切沟通内容、己方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的证据都应妥善保存,以应对可能无法交货而导致的商事纠纷。
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企業A擬向J國某國際貿易公司B出口一批成衣,雙方約定交貨條件為2020年2月15日FOB深圳,銀行根據B公司申請向A企業開具了信用證。受疫情影響,A企業不得不推遲20天開工生產,導致貨物延遲至2月25日才在深圳港完成裝運。且受疫情影響,原材料、員工工資、運輸成本大幅上漲,A企業擬要求與B公司重新確定該批成衣的價格。
該批成衣到達目的港後,B公司拒絕提貨和付款,理由是A企業遲延交貨構成違約;且該批成衣是在疫情期間在中國製造並裝運,存在攜帶病毒的風險。
雙方的主張應否得到支持,中方企業應如何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企業在防疫期間交貨延誤客戶主張違約,企業應怎麼做
企業應當確認交貨延誤與防疫是否存在關聯,例如是否因政府防疫採取交通管制、出口管制、停產停業、強制隔離等原因,導致出貨時間延長、員工短缺或貨物無法運輸等情形,該防疫原因是否符合合同中或合同約定的准據法中的“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事由,符合免責事由的情況下,企業可主張免除其交貨延誤的責任,客戶無權主張違約。
疫情期間,客戶對交易產品與病毒相關的安全性問題存在質疑,企業應怎麼做
建議企業主動向客戶就交易產品安全性釋疑,收集證明疫情並不影響交易產品安全性的證據,例如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生產環境安全的檢疫報告、企業在防疫期間採取的消毒措施相關證明等,也可以採取邀請符合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構就交易產品成品和產品生產環境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方式。另外,世界衛生組織近日宣佈,從中國出口的貨物不會攜帶病毒,原因是新冠病毒無法在物品上長期存活。
疫情期間,若存在客戶不提貨或不付款的情況企業應怎麼做
建議企業首先關注,貿易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或合同適用的准據法是否有規定,允許該客戶拒絕提貨或拒絕付款的情形和條件,以及疫情是否滿足該情形和條件。另外,應確認自疫情發生,客戶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是否出臺了強制性禁止令,禁止客戶提貨或付款。若客戶不提貨、不付款的情形是基於以上原因,建議企業與客戶溝通是否修改合同中關於提貨、付款的相關內容,以促進合同能夠切實履行。
若貿易合同中及法律中並不存在允許客戶拒絕提貨或拒絕付款的情形和條件,建議企業可聯繫停運、轉售以挽回損失,另外可向客戶提出支付價款、違約賠償等主張。
疫情期間,基於防疫原因、產品成本上升賣方可否主張要求提高貨物價格
建議合同雙方確認合同中是否有允許賣方提高貨物價格的條件和情形。若有,則優先適用合同約定。通常而言,疫情期間受交通管制、停產停業等影響,生產產品的人力和資源成本都可能有所上升,進而影響到合同訂立的基礎,國際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可能通過主張“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或“合同受阻”等事由主張修改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價格。疫情期間,基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允許合同一方根據以上事由修改貨物價格,則賣方可提出提高貨物價格的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賣方還應證明產品成本上升確實源於防疫原因。若防疫並不必然導致產品成本上升,則賣方主張提高貨物價格缺乏事實依據。
疫情期間,若出口企業與進口商簽訂了貿易合同進口商已向出口企業開具了信用證,但無法準時交貨
出口企業應如何處理
出口企業應與進口商商洽,爭取其修改信用證的交單時間,或重新約定信用證之外的其他付款方式。
信用證支付需要滿足“單單相符”和“單證相符”的原則,這種支付方式對於承付、議付或承兌在時間上有非常嚴格的要求,超過規定的交單日可能會因單證不符導致銀行拒絕承兌。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春節假期可能會導致信用證到期日和最遲交單日有所順延,但疫情原因導致銀行暫時歇業,信用證到期日和交單截止日可能不會順延,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6條,銀行對於其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營業中斷的後果概不負責,恢復營業後,銀行對營業中斷期間已逾期的信用證,不再進行承付或議付。
若確定延期交貨確會導致單證時間不相符、信用證無法承兌,建議出口企業與進口商溝通,充分說明信用證可能無法承兌的原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請進口商修改信用證上的交單時間,或重新約定信用證之外的其他付款方式。
首先,建議進口企業與出口企業應充分有效溝通,確認貿易糾紛中雙方關注的爭議點,積極對話以尋求對雙方利益的最佳方案。同時,企業應保留記錄溝通情況的所有證據。若通過溝通方式確實無法解決糾紛,企業應關注貿易合同上約定或准據法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相關爭議解決機構提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抗辯主張,並提供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如不可抗力證明、己方已盡最大努力降低對方損失方面的證據等等。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為外貿企業今後在防範貿易合同風險,有怎樣的啟示
建議今後在起草貿易合同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免責條款時,以描述+列舉的方式起草,盡可能地列舉構成“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具體情形,尤其注意將重大疫情列為構成“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情形之一。對於構成免責事由之後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化,應在考慮政策變化、交通、物流、人力資源、海關管制等因素的情況下,在合同起草階段儘量減少因疫情同等嚴重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遲延履行所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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